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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在于倡导“规则之治”

  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提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各种合理司法诉求。三项重点工作中,社会管理创新与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更是重中之重。今年两会期间,社会管理创新、反渎职侵权与反腐倡廉成为两会热词,受到代表、委员们关注。探寻社会管理创新与法治建设的内在联系,司法(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为社会管理创新服务,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和实践的重大课题。

  创新社会管理理念,实现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管理自古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广义上看,社会管理是指在某一社会系统范围内对人们及其共同体的活动进行保障、协调和监督的行动,即管理主体(政府和社会组织)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事业和社会观念等各个方面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我国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权威人士认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明确了政府经济职能的重心是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等手段培育公平有序的市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则为政府职能转变明确了方向,即政府职能重心由经济转向社会,以社会为本位,最终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可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乃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手段之一。

  管理科学认为,管理的服务性是管理的本质属性。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首先是观念上的变革。在传统的集权式等级结构的行政管理体系中,社会管理按行政制度和权力等级规范运作,在这样一个封闭、静态的管理体系中,人往往被简单地作为管理对象对待。而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系统,人是社会最基本的要素,人的情感、尊严要求应受到基本的尊重。改革社会管理弊端的实质是政府转型,要求各级政府完善社会管理职能,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社会管理中更多地运用服务性的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

  当前,关注民生问题,妥善解决民生问题,是考量各级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民权问题,而民权的实现有赖法律的实施。法律精神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根基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权,在这里,法治的要义与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不谋而合。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有赖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法理念、法规则意识的养成。有学者指出,“随着社会转型,我国治理社会的模式也从传统的政治导向性的控制模式逐渐向公共导向性的法律模式转变”。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充分尊重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政府在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冲突或民生问题时,不是依靠运用单一行政手段,而是运用多元化解决方法,理顺多元化的利益关系。社会管理创新要求从源头上寻找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只有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从制度层面而非政策层面,建立一种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才能使每个公民的利益诉求都能得到表达,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能得到平等保护。

  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转变

  一个服务型政府必然是依法行政的政府,依法行政意味着政府权力受到法律的约束,其权力是有限的。有限政府顾名思义,是政府的权力受到约束,政府权力的运行符合法治要求。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在于倡导“规则之治”,实现从行政主导向法治主导的转变。几千年社会发展史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最有效的社会管理工具就是法律。良好的社会管理模式是以法律来构建社会管理的基本框架,以法律秩序和法律规范为支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社会主体的行动井然有序。因此,社会管理的发展方向应当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始终将社会管理置于法治化轨道之下,管理主体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通常社会管理的手段有行政、经济、法律、政策、道德、科技等等,法律只是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社会结构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背景下,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法律手段日益彰显其重要性。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是社会民生领域法治建设。政府和社会组织要实现对社会各个领域的管理,离不开林林总总各个层级中的管理规程或技术性规则,其中,层级最高的管理规则即可上升为法律规则。当前,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即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立法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倾斜于政府管理需要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利益诉求,都是社会管理创新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职务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建设有限政府廉洁政府

  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要求严格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其结果是腐败分子无缝可钻,无机可乘,无从腐败,从而推动反腐倡廉。针对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一些领域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提出,认真治理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和渎职侵权问题,一要着力解决招投标方面的突出问题;二要依法治理土地和房屋征收中的侵权问题;三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随着反腐倡廉不断向纵深推进,必然要求体制改革走向用制度约束权力的深水区,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利剑对腐败分子惩前毖后,对于深入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

  究腐败之源,方能求治本之策。党的十七大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犯罪发生,需要检察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结合。职务犯罪预防是检察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路径和最佳切入点。当前社会转型时期,渎职侵权犯罪高发,不仅给人民财产带来巨大损失,更腐蚀执政党健康肌体,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据统计,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案件呈上升趋势。司法实践中,渎职侵权犯罪往往十案九贪,多数滥用职权类渎职犯罪背后隐藏贪污受贿线索,往往昏官、庸官、贪官角色兼而有之,惩处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良法更需要善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更加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大量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行政处罚手段预防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手段,必然要承担起保障社会安全的重任。但是,对具体渎职犯罪依法惩处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打击和遏制渎职型责任事故的最后一道防线,仍是治标之举,不能寄予太高希望。据有关部门粗略统计,全国人大所立的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有10多部,国务院制定的各种条例达50多部。此外,国务院还发布了30多个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各部委的规章有100多个。上百部法律法规管不住渎职型责任事故频发,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不是立法不足的问题,而是执法层面、社会管理创新的问题。总体上看,反渎职侵权工作常态化,有赖于相应的制度建设,包括搭建依法惩处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机制平台,既是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遏制腐败犯罪的重要制度保障。

  检察机关可以依托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机制体制建设,能动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通过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个案和类案,总结发案规律,发现制度漏洞,提出预防建议,纠正越权和滥用职权行为,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监督、促进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程序,依照法定权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建设廉洁政府。

  (作者:罗欣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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