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司机徐某在违法记分达12分的情况下,驾驶重型半挂车与文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文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负全责。徐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商业险。
此后,文某向嘉善法院起诉,向徐某和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文某各项损失合计15万元。扣除徐某已支付的4万元,尚余11万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是,对于徐某先前垫付的4万元,保险公司以徐某的驾驶证扣满12分为由拒赔。为此,双方再次闹上法庭。近日,嘉善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徐某7781.99元。
那么,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徐某的驾驶证扣满12分为由提出免赔为什么不成立呢?
评析: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但并未规定驾驶证自动注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也规定在该情形下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本案中,徐某的驾驶证虽已扣满12分,但交警部门未扣押其驾驶证,更未吊销其驾驶证。所以,徐某的肇事行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