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10月,任某分两次向孙某借款1180万元。其中,10月6日借款76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6日至2008年1月15日;10月22日借款420万,借款期限为2007年10月22日至2007年10月30日。期间,郭某为任某提供担保。
因任某未能还款,2009年10月29日,孙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任某还清借款1180万元及利息,郭某对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某提供了一份还款协议,其中第6条写明“:任某二笔借款,担保人承诺继续为他担保,直到还清债务为止。”
审理中,郭某表示,此条款为孙某事后添加。法院根据郭某的申请,委托浙江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还款协议中字迹是否为事后添加。司法鉴定所去年4月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该条款字迹为后添加形成。孙某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又委托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没有发现检材第6条字迹为事后添加形成痕迹。
关于两份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北京某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其检验方法和手段更具科学性,对其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并判决郭某对这笔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
郭某认为,第一次笔迹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后,共同委托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法院在未否定首个鉴定结论,也未对该结论进行评价的情况下,直接认为第二次鉴定结论更科学,并予以采信,是违反程序的,遂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二审法院正在审理中。
评析:面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院有启动重新鉴定的权力。
那么,究竟哪些重新鉴定申请法院应予支持?最高院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此外,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