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诸暨5月30日讯 今天上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绍兴市人民法院采纳了诸暨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非法拘禁罪犯林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林冰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去年8月16日上午7时许,林冰为发展传销下线,指使杨合喜将被害人钟成虎骗至诸暨市暨阳街道袁家村一出租房4楼内。钟成虎得知系从事传销活动后欲离开,遭孟凡欣、杨合喜等人殴打。之后林冰又指使孟凡欣、杨合喜等人对钟成虎采取夺走手机卡、不许外出等方式非法限制他的人身自由,直至8月20日12时许钟成虎逃脱。
诸暨市检察院于今年1月18日以林冰涉嫌非法拘禁罪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冰的组织、策划行为贯穿了整个案件的始终,应当对整个共同犯罪承担责任。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林冰作为组织、策划者,其作用要等同或者大于实行犯杨合喜、孟凡欣的作用。杨合喜、孟凡欣的判决已于今年1月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生效。但是,诸暨市人民法院却在今年1月因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分别对杨合喜、孟凡欣、林冰作出了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的不同判决,量刑显然不均衡,对林冰量刑畸轻,应依法予以改判,于2月18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