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网平湖5月31日讯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今天收到了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徐雷灵、顾秀峰与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再审民事调解书。收到检察机关的抗诉书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08年11月30日,徐雷灵、顾秀峰刚出生没多久的儿子顾天宇因皮肤黄染,被送往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高胆红素血症,并进行照射蓝光治疗。12月4日,保管顾天宇的保温箱温度异常,经家属多次要求后医院方才派人作了维修。12月5日,顾天宇出现异常咳嗽现象,但未引起医务人员重视,直至次日深夜才给予挂盐水治疗。12月7日上午被诊断为急性支气管炎后,医院仍未给予进一步有效治疗。12月8日,顾天宇病情仍未好转,在家属的要求下转院治疗,但医院未提供路途中的氧气供应。当天上午到达金山医院后被诊断告知重度缺氧,后经抢救无效于12月11日死亡。
2009年3月17日,徐雷灵、顾秀峰以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存在医疗过错为由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去年3月4日,平湖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后认为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对顾天宇的医疗行为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判决驳回徐雷灵、顾秀峰的诉讼请求。
去年4月,饱受丧子之痛的徐雷灵、顾秀峰来到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提起申诉。案件受理后,平湖市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顾天宇的医疗行为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应对顾天宇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检察官认为,平湖市第一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侵权性质。作为医院,对放在保温箱中的婴儿理应具有照管和诊治义务,而顾天宇患上急性呼吸道感染直至发展为急性支气管炎与医院的怠于履行照管和诊疗义务有直接因果关系。同时,医院在病人转院时未尽告知义务、未做好辅助工作对顾天宇因呼吸衰竭等死亡也有直接影响。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法理依据,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平湖市第一医院应当对顾天宇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平湖市检察院向嘉兴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嘉兴市检察院认为提抗有理,依法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平湖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法院依法再审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由平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申诉人徐雷灵、顾秀峰2.2万元。至此,一场长达两年之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