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6月1日起,D字头动车组实施实名制,购票、进站上车需旅客出示身份证明。记者走访发现,实名制让一些热门线路的火车票好买了,受到旅客的赞许,但也带来了一些烦恼,比如车票丢失再购票时,只能更改目的地或者乘车日期,同时车票也不能私下转让了(5月30日《武汉晚报》)。
火车票“实名制”对打击“黄牛”炒票、保证旅客买到票和维护铁路秩序,效果无疑是十分明显的。但也不可否认,火车票实名制在增加旅客等待时间的同时,也带来了其他一些不便。笔者认为,火车票实名制带来的不便不应全由旅客承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均衡分担,或者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便。
首先,实名制车票丢失再购票,只能更改目的地或乘车日期,将给旅客造成极大不便。市民旅行往往目的地和乘车时间都是非常确定的,或外出旅游,或出差公干,或探亲会友,一般都是不容进行较大调整的。而实名制火车票不慎丢失后,却要么更改目的地,要么更改乘车日期,当天的同方向火车票就不能再买了,实在是很大的不便,甚至也可以说是重大系统缺陷。
为方便旅客再次购票,适应各种难以预测的购票需求,铁路方面应尽快改进实名制售票系统,允许旅客在丢票后,再次购买同一车次、同一方向到同一目的地的车票。
其次,实名制条件下的退票,依然收取20%退票费,比例过高,显失公平,应当大幅度下调。众所周知,火车票是一种客运合同,但它却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随着铁道部相关规章的修改以及动车售票实名制的推行,在这份原本由铁路部门拟定的格式合同中,进一步加入了方便铁路管理、限制旅客权利的内容,使旅客权利大为缩减。一是购票及进站乘车时必须携带并出示个人身份证件,票证人不一致将不得进站,乘车前如果出现证件丢失等特殊情况,将意味着实名制车票作废;二是车票不能再进行私下转让,而必须在开车前2小时退票,且要支付票面额20%的退票费。
整体看来,实行火车票实名制后,旅客承担了更多的义务,权利不断受到限制,甚至由于铁路部门售票系统缺陷和管理措施跟不上而带来的一些不便,也全部由旅客承担。这明显违背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权利平等、公平交易原则。特别是实名制下且开车2小时前的退票,不可能给铁路部门再次出售造成太大损失,统一收取高达20%的退票费,等于收取20%违约金,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把它放到整个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审视,铁路部门的无情、逐利和不厚道,跃然纸上。
总之,铁路部门没理由以治理“黄牛”、加强火车票管理为名,随意损害旅客的法律权利,更不能通过垄断地位和格式合同来无节制地扩大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实名制条件下的火车票退票费应当大幅度降低,售票系统应尽快改进,以使客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较好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