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6月3日讯(通讯员 张琼) 6月1日傍晚,金华市武义县消防大队依法呈报县公安局,对违反规定在泉溪显华烘箱厂使用气割机明火作业的李某给予了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并送至拘留所执行。
5月31日,消防监督人员在对位于武义县叶墙头村的泉溪显华烘箱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发现在工厂上班的员工李某正在进行气割作业,火花四溅,而现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作业处距离可燃物较近,极易引发火灾事故。检查人员立即上前制止了这一违法行为,并将李某传唤回大队,经询问得知,气割工李某未参加过任何相关的安全培训,未取得气割岗位资格证书,而在操作时,且在没有任何消防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动用明火,该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文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有效预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6月1日,消防部门经报请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无证从事气割作业的李某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当李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才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一定会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违规使用明火,稍有不当极易引发火灾。在此,金华消防提醒广大工厂企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