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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一民营医院诉卫生局"选择性执法" 10年无终局

  近10年来,尤良俊几乎是掐着手指头过日子,觉得时间特别漫长。

  尤良俊是温州首家民办医院苍南县龙城中医院的院长,10年前因医院被行政处罚,开始了10年的“民告官”之路,如今离这场官司的终局越来越近。

  医院遭遇行政处罚

  尤良俊还记得,2001年12月1日晚,苍南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8名中毒人员被送往苍南县龙城中医院救治。

  就在医务人员忙着抢救病人时,时任苍南县卫生局局长的黄某来到了医院“执法”。黄局长称,龙城中医院在“非法行医”,要“整治”。据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回忆,黄局长满身酒气,还临时通过手机找来卫生局的6名干部。

  这一夜在不平静中过去了。当晚抢救的8个中毒患者转危为安。

  然而次日,黄局长又带了一帮人去了医院“执法”,第三天立案。“半个月不到,来‘执法’了6次。”尤良俊说。

  2002年5月31日,苍南县卫生局作出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龙城中医院未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擅自开展×射线诊疗活动,没收其一年的营业收入93万余元。

  “民告官”屡败屡诉

  “我们当然不服。”面对行政处罚决定,尤良俊认为,这是卫生局个别人在滥用职权,挟嫌报复。他说,1995年,龙城中医院建院时,就有了×射线诊疗装置。温州市卫生局在验收后发放的《医疗机构注册证》中就载明了这些设备。1998年,省卫生厅给龙城中医院的CT机颁发了《大型设备应用许可证》,记载了规格型号和生产厂家。“既然允许机器投入使用,其前提就是允许装置。”

  至于《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尤良俊说,事发时,苍南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给当地任何一家医院颁发过该证。在2002年5月31日的处罚之前,苍南县卫生局曾因同样的原因处罚过龙城中医院一次,要求该院限期改正,并罚款5000元。此后,医院进行整改,并多次申请办理《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达到合格的防护射线标准),卫生局未予批准。

  2002年7月,龙城中医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苍卫罚字(2002)93号行政处罚决定。

  卫生局答辩说,对龙城中医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准确,程序规范、合法。

  当年8月,苍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苍南县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龙城中医院不服,上诉到温州市中级法院。

  同年12月19日,温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龙城中医院未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从事射线诊疗活动的违法性,予以确认。同时认为“苍南县卫生局对龙城中医院作出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处罚,属自由裁量范围,且责罚相当”。

  龙城中医院并没有就此认命,向浙江省高院提出申诉,最终被驳回再审申请。2006年龙城中医院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200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转至浙江省高院进行复查。

  10年后再审老案

  认为被罚得冤的龙城中医院发誓将官司打到底。在此后的几年里,龙城中医院继续收集新的证据材料,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向浙江省检察院交办提请抗诉。

  2010年,省检察院提起(2010)浙检民行抗字第45号行政抗诉。抗诉认为,龙城中医院在申诉期间提供的新证据,用以证明本案案发前苍南县相关公办医院均未领取《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却并未受处罚“,苍南县卫生局对龙城中医院的处罚显失公正”。由此,省检察院抗诉认为温州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依据不足,提请依法再审。

  同年11月1日,省高院对该案再审开庭。8年后,龙城中医院再次和苍南县卫生局对簿公堂。此次庭审,龙城中医院申请了4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有卫生局的经办人员王大茂、国家卫生部放射卫生专家组成人员郑均正教授等相关人员。

  王大茂证明说,2002年之前,除了龙城中医院,苍南其他医院都没发过《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2002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也就是行政官司开打后,苍南县卫生局开始“补发”,把发证时间填写提前一年。王称,其中有几张证就是他补写的。

  卫生局提供了部分医疗机构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他相关医疗机构具备许可证,其对龙城中医院并非“选择性执法”。

  但是龙城中医院的代理人在质证中指出,这些许可证卫生局无法出示正、副本原件,存在明显造假迹象。如2001-001号许可证的发证时间是“2001年9月10日”,而证号为“2001-007”的发证时间却是“2001年9月2日”。证号99025龙港新渡村卫生室,发证时间1999年11月10日,与证号99025李传中骨伤科诊所(发证时间为1999年9月10日)同一个证号。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正、副本号时间不符,且无法出示正本原件。

  据悉,省高院再审开庭已过去半年多,目前此案尚无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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