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浙江网8月30日讯(通讯员 李阳 王英民 沈简轩)8月25日下午,由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追诉的俞某某、张某某二人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月14日,缙云县检察院收到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俞某某、张某某网络盗窃案。公安机关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以网络钓鱼的方法窃取了淘宝及支付宝的账号和密码后,以“第三方诈骗”、“支付后退款”、“假身份证补办淘宝用户手机卡”等方式盗得全国20多省、市70多名淘宝用户账号上的财物6万余元,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俞、张二人为窃取淘宝及支付宝账户上的财物还伪造了14张淘宝用户的居民身份证,其中10张尚未用于盗窃活动。检察机关认为,伪造尚未使用的10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80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同时二人伪造证件的目的是实施盗窃,其行为处于为盗窃准备工具、制作条件阶段,属于犯罪预备阶段,亦构成盗窃罪。在法律关系的认定上,两者是牵连关系,根据择一重处罚原则,其行为应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7月25日,缙云县检察院以盗窃罪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对张、俞二人依法提起公诉。
缙云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张、俞二人有期徒刑各六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他们有期徒刑各一年,两人均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