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1日讯
昨日下午,平湖法院公开审理,平湖检察院诉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谊公司)等五被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这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损失54.1万余元。
5000吨污泥倾倒入水源保护区
检察院诉称,2010年9月至10月间,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将5000余吨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池塘内。而该区域,属平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污泥中的含铬污泥,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海宁蒙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努集团)、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浙江大众皮业有限公司、海宁瑞星皮革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在制革生产过程中所产生。蒙努集团等四家公司,将上述制革污泥委托给绿谊公司处理。
去年11月1日,平湖环保局接到举报后予以立案调查。今年4月8日,环保部门认定绿谊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要求限期清除污泥,并作出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
同时,平湖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扩大,并协助绿谊公司进行污泥清除。
由于干旱、暴雨及台风等特殊气候影响,清除工作至9月完成。
9月2日,绿谊公司提供了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原倾倒污泥的场地土壤中含铬量已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1月7日,平湖法院受理此案,并于昨日开庭审理。庭审中,绿谊公司、蒙努集团代理人出庭应诉,另外三名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
“绿谊公司”当庭提出三点异议
检察机关指出,绿谊公司并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在承接可能是危险废物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时负有审查义务。蒙努集团等四被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不符合危险废物检测有关规定,绿谊公司在承接蒙努集团等四被告的制革污泥处置业务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
绿谊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污染了生态环境。绿谊公司将固体废物倾倒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应当负起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提出质疑称:法律未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地位,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对原告要求五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异议;三是认为五被告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检察机关当庭作出反驳。
因浙江宏昌制革有限公司等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未能组织调解。当庭参加诉讼的公益诉讼原告和两被告均愿意庭外自行协商,法庭予以准许,未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