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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70%以上交通肇事犯罪判缓刑 不利于预防犯罪

  浙江在线杭州9月8日讯(记者 廖小清)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客浙江在线,就省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

  该意见规定,要控制缓刑,从严惩治交通肇事犯罪。

  丁卫强说,省高院在调研中发现,全省70%以上的交通肇事犯罪判的是缓刑,有的法院甚至达到90%以上。一些十分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赔偿好,认罪态度好,被判了缓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缓刑是不予以关押的,老百姓通常认为不是“坐牢”。)

  “我们认为,交通肇事案件适用缓刑相对较多,与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有关,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但是,判处缓刑过多过滥,起不到刑罚的震慑、预防犯罪作用。”丁卫强表示。

  他说,根据刑罚理论,刑罚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是特殊预防,就是给犯罪的人惩罚、关押,甚至死刑,不能再去犯罪了;二是一般预防,就是通过惩罚犯罪分子,教育大家,也教育有犯罪意图的人,就是所谓的震慑作用。有的恶劣交通肇事案中,肇事方赔了钱加上认罪态度好就获缓刑,让群众误认为“以钱抵刑”、“以钱买刑”,影响司法形象,故应当加以控制。所以浙江省高院根据刑法第72条关于缓刑条件的规定,抽象出若干种“犯罪情节”,作为不判缓刑的情形。

  丁卫强相信,下半年全省法院执行控制缓刑政策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会进一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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