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在319国道上撞死5名少年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强烈关注。这一案件因“官员”、“醉驾”、“5名少年”等几个关键词而触痛了社会敏感的神经,注定不会被公众当作一件普通的交通肇案来对待。同样的,不久之前发生在河北大学的一起酒后驾车案,也因为肇事者的特殊身份和肇事后的口无遮拦引爆了一轮又一轮的舆论狂飙。随着事件的持续深入,人们批判的矛头已脱离了交通事故本身,直指其背后的社会问题。
客观地讲,在中国并非是只有官员和有特殊背景的人才会醉驾,所有的人都有这种可能,这不是某个阶层、或某类人群的独有标志,而是当前中国社会汽车文明整体缺失的表现。但因为转型,社会处在利益的调整期和矛盾的高发期,人们的不公平感、被剥夺感很容易因为个别极端事件而激发,从而可能使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承载了不应该承载的社会矛盾的沉重。从这个角度讲,我们说交通无小事,不仅仅包含了对生命的尊重,更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的意义。
在2009年,以孙伟铭案为标志,我国司法机关首次把因醉酒驾驶造成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纳入了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范畴;同时在这一年,公安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在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酒后驾驶的高发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近期发生的这一系列案件证明酒后驾驶具有很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要想减少和杜绝这一现象的发生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以及社会各方多角度入手,形成共同打击醉驾行为的综合力量,并通过法律强制力的推动逐步建立起中国的汽车文明,形成和谐的人车关系。
我国道路交通法关于酒后驾驶规定最高是处15日以下拘留,暂扣驾照6个月,并处2000元罚款。对此,人们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不足以对酒后驾驶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今年4月,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表示,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8月,全国人大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也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此消息一出立刻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赞同。加快有关“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工作必然会成为打击酒驾的有力武器。
在刑法尚未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2月已出台了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司法解释为司法机关严惩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这一司法解释,不但可以有效遏制目前醉驾高发态势,而且能平息公众因为醉驾者身份产生的种种猜疑和假想,建立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当然,最重要的还在于执法。9日,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天津召开的部分大城市交通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指出,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必须反复抓,抓反复,各地要继续保持对酒后驾驶的整治力度,迅速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在这次会议上,公安机关不但提出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的重点地区要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延伸,同时还把公职人员作为整治的重点人群,提出公安民警要做表率,带头抵制酒后驾驶行为,对公职人员酒后驾驶要坚持“零容忍”,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还要抄告所在单位,通报所在地的纪检、组织部门。应该说这一点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公职人员酒后驾驶造成恶性案件其影响已远远超出了交通事故本身,极易激化社会矛盾,也容易引发公众对权力滥用的猜测,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而这种重视不仅仅是公安部门的重视,更应该是所在单位和纪检、组织部门的重视。
岁末年初,元旦春节临近,又是酒后驾驶行为的高发期,面对严峻的形势,面对曾经的惨案,公安机关大规模的整治即将开始,但比这种轰轰烈烈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整治活动推动社会道德文明的整体提升,培养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责任感和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现代汽车文明意识。(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