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平安浙江网 > 共创平安 正文
省高院出台意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案中的新问题

你的错!你的错!插图 韩笑

  热词:事故赔偿

  出了事故相关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

  知道朋友喝过酒或吃过感冒药还借车

  出了事故车主也要承担责任

  好意搭载朋友,或好心借车给朋友开,结果出了车祸,车主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

  昨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酒驾、无证驾驶、好意同乘、陪驾、陪练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并首次明确了受害人为“无名氏”情况下谁有权主张赔偿。

  今年1至11月,全省法院受理了63423件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占同期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92.06%,同比增长20.14%,年均增长在15%以上。这些案件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或彼此冲突,或存在较大争议。

  关键词:事故责任归属

  借用人酒驾肇事车主可能担责

  新规: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读:车主自己因酒驾发生事故,依法承担责任是明确的。但如果车主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给其他人使用,车主是否担责,就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了。比如,车主明知借用人喝了酒或是刹车板有问题,却还是将车借出,然后又因此导致事故,车主就存在过失了。

  新规中特别注明的“应当知道”,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举例说,如车主遇见朋友酒气熏天地从酒店出来,或看着朋友服用了感冒药等不宜驾车的药物,都属于应当知道朋友不宜驾车的情况。

  案例:车钥匙不管好也是过失

  林某开车与朋友高某等人到俱乐部唱歌、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高某擅自拿走车钥匙,驾车送李某等三个朋友回家。高某无驾驶证,技术生疏,且酒后驾驶,致使车辆碰撞路边行道树后翻入右侧河道,高某和两个朋友死亡,一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的父母将林某、高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3万余元。因为高某死亡且无配偶也无遗产,李某的父母放弃了对高某的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为高某开走车肇事提供机会,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其承担的赔偿份额为35%,遂判决林某赔偿损失8万余元。

  在这个案件中,如果林某当时没有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而是放在口袋中,被高某抢走,或是喝醉后被高某拿走,林某就不存在过失了。

  代驾代泊车提供服务方要担责

  新规:为机动车使用人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接受服务方确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里的“泊车、代驾”仅指商业机构提供的商业性质的服务,不包括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泊车和代驾行为。

  特别强调的一点是,虽然一些商业机构提供的代客泊车服务是免费的,但事实上是收费服务的延伸,还是适用这条新规。

  好友陪练指示不当也要承担责任

  新规:对机动车驾驶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培训单位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陪练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形,由驾驶人与陪练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这条新规,是针对近些年来“学车热”中,少数驾校和培训人员不负责任的行为而制定的。

  关于陪练,不管是收费陪练,还是好友免费陪练,如果在事故中存在过错,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免费陪练,在责任认定时,会给予从轻考虑。

  陪练会犯什么过错呢?许惠春举例,如果陪练人明知驾驶人才拿到驾照两三天,技术还不熟练,却叫他开车上高山等危险路段出事的,这就存在指示过错。

  车主“好意同乘”可减轻赔偿责任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解读:这涉及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是指车主或驾驶人无偿让第三人搭乘车辆,即搭便车。

  在这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适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是为了鼓励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但也不得不提醒驾车人,只是减轻,并不是免责。

  关键词:交强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金等垫付责任

  新规:针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三种情形下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保险公司垫付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这条新规,突破了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的限制。

  受害人今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由交强险公司在限额内垫付医药费、残疾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新规还规定了如果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人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当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不缴交强险车主充当“保险公司”

  新规: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解读:在这个新规中,未缴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车主充当“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公司的垫付责任。

  新规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对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无名氏

  受害人是“无名氏”谁是原告

  新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时间内确实无法确认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

  而且,对“无名氏”受害人的赔偿标准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即一般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解读:以往类似的“无名氏”死亡案件,事故处理和赔偿很容易成为“悬案”。这是对“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权利的保护问题,第一次从肯定方面做出的司法性规定。

  保险定损金额低了怎么办

  新规: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解读:这条新规的出台是因为关于维修费用的争议越来越多。许惠春建议说,如果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确实偏低,那么就要做好举证的功课了,除了要出具实际维修费用的单据外,最好能请4S店鉴定。

  车辆“贬值损失”要不要赔

  新规: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

  解读: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近年来颇有争议。一些高档车、新车的车主,认为自己的车被撞后,虽然修复了,但还是大为贬值,心理上无法承受,需要赔偿。

  新规既未全部支持,又未全盘否定。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心理赔偿,是肯定不会支持的。

  据都市快报 作者 高媛萱 郭婧


   请您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并遵守相关规定,在注册后发表评论。
 我要注册
[ 复制本文标题地址 ] [ 发表评论 ]  
相关稿件
·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新规
·浙江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理新规 很多提法国内首创
·新车被撞能得到贬值赔偿吗?浙江高院称一般不予支持
·泰顺宝马醉驾撞死女童 车主负4成责任赔偿18万
特别策划 更多...
浙江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
·皮革制胶囊,治病还是致病?
·【特别策划】老酸奶再陷添加剂风波
·嘉兴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冯志礼访谈
·浙江在线联合省高院直播知识产权庭审案例
·“平安浙江”建设新闻发布会 现场直播
平安时评 更多...
·闯黄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之举
·钱江晚报:别让子弹乱飞
·钱江晚报:烂尾楼的账,轧得平么
·青年时报:“换马甲”换不出机场费正当性
·钱江晚报:山寨救护车 哪来的生存空间
·钱江晚报:到底是什么让法官“眼花了”
平安发布 更多...
·5月15日起浙江省高速公路按实际行驶路径里程收费
·杭州:运河闸弄口段恶性杀人抛尸案 警方悬赏协查
·早晚高峰还车难 杭州再划出18个公共自行车储车点
·杭州警方征集运河命案破案线索最高奖励5万元
·杭州交警集中常态整治违法停车 更人性更实际
合作媒体  
主要成员单位网站  
廉政在线 浙江组织工作网
浙江文明网 浙江法院网
浙江检察网 省发改委
省经信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建设信息港
浙江交通网 浙江农业信息网
浙江林业网 浙江卫生网
省安监局 省环保厅
浙江统计信息网 省工商局
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质监局
省粮食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共青团 省妇联
省公安边防总队  
Copyright © 1999-2015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