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布当选名单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答:《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第六十条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向全体村民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布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不对选举结果马上进行公布,是考虑到可能有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选民,需资格审查,要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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