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人大代表樊德珠在审议两院报告时,特别关注了一组数据: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11件,依法追捕80人,追诉253人。
樊德珠之所以如此关注检察机关的这块工作,是因为她就“如何杜绝‘另案处理’被滥用”,递交了自己的建议。“‘另案处理’是把‘双刃剑’。公安要慎用,检察院要加强监督!”
樊德珠是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也是杭州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提交建议之前,她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
樊德珠发现,目前,每年“另案处理”案件的确切数字尚无全国性统计,而据地方不完全统计“,另案处理”的案件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占到25%以上。
“很显然,在司法实务中‘,另案处理’的案子有不少。如果监督不到位,‘另案处理’很可能成为某些人干扰司法、徇私舞弊的‘道具’。”
樊德珠说,郑少东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广东省江门警方破获了一起地下钱庄洗钱案。其中,犯罪嫌疑人连某作为钱庄的主要出资人,被“另案处理”。因此,连某并未在广东受到司法审判,不久便潜逃至香港。
“后来查明,公安部原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是这个犯罪团伙背后的‘保护伞’。而‘另案处理’正是郑少东以权谋私的招数之一。因为缺乏监督‘,另案处理’成了培养司法腐败的温床。”
为此,樊德珠在提交的建议中指出,首先,公安机关内部要建立一套“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审批程序,并建立“另案处理”说明制度、侦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制度。
樊德珠建议,公、检、法三个部门之间应当建立起对“另案处理”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有了这样一套有章可循的制度,就能很好地杜绝‘另案处理’被滥用。”
比如,公、检、法三部门可就“另案处理”的监督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和统一“另案处理”的适用条件;对“另案处理”人员建立信息采集、管理、传递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报信息资料,以便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樊德珠认为,对“另案处理”的监督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可以介入监督。公、检、法还可以专门开辟一个对‘另案处理’案件的公布渠道,同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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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处理”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更准确的说法应该叫“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被“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不少都涉嫌“窝案”,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被列入“另案处理”的范畴。这些原因可能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未归案而无法并案处理,或者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负刑事责任,需要“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