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3月28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葛东方)记者从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备受关注的“名模”陈明月交通肇事案今天上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最终陈明月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012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明月饮酒后驾驶轿车沿椒江星明路西侧车道自北往南行驶,行驶至椒江区第五中学南侧路段时,碰撞了同方向由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尾部,导致该车向前方移动后再碰撞了违规停放在道路西侧的重型厢式货车,致出租车驾驶室位置卡在货车下方。最终出租车驾驶员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明月乘车逃往台州市新港国际大酒店。后在亲友劝说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过程中,陈明月表示其在看守所60天没睡过一天好觉,对自己所做的一切深深自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明月醉酒驾驶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明月交通肇事后逃逸,虽构成自首,但有醉酒驾车等酌定从重情节,不予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明月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明月的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