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操作
其实,在浙江出台相关规定之前,中纪委、中组部等都曾经对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业作出过限制性规定。
可是,中纪委、中组部以及《公务员法》等对官员辞职下海虽有规定,但并无具体细则,缺乏操作性。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认为,浙江省在全国首次具体规范官员的辞职后从业行为,可谓开风气之先。
宋世明对记者分析说,在辞职从业的限制范围方面,浙江省的新规特别提出,“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从业范围以机关所管理的行业为限制范围”;此外,将“原任职务”包括现任职务和辞职前三年内担任过的其他党政领导职务,“这就更加具体细致,防止那些狡猾者玩‘猫鼠’游戏。”
另外,浙江省规定对官员辞职后从业行为进行跟踪,要求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在退休后的前三年内,每年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在《公务员法》尚未实施的情况下,浙江省颁布相关规定,主动积极采取行动遏制期权腐败问题,是好事。”宋世明说。
执行很难
专家认为,由于受相关规定的框架限制,新规不可能提出强有力的执行和处罚措施。更具体的困难是,在缺乏对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财产公开制度、经济审计制度等制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期权腐败”行为,调查和跟踪官员下海的腐败行为,存在难度。
再如,浙江新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在《公务员法》表述的范围内,依然是“没收从业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措施。这样的惩罚过于温和,难以起到警戒作用。
浙江新规出台后,浙江省委组织部保持低调,很少接受记者采访。省委组织部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财经》表示:“压力很大,因为执行比较难,而且其他省都还没有规定。”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年来辽宁、山西、湖北均出台政策,以停薪留职或保留基本工资鼓励官员在民营企业就职或创办企业。在中国“官本位”思想和“权力私有化”并存的态势下,如何构建正常公职人员的退出机制,如何在保证党政干部“能上能下”的同时避免权力腐败,依然是复杂而又敏感的课题。王俊表示,上一轮官员“下海”潮到2003年地方换届后减缓。下一次换届是2008年,此时颁发规定,有预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