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19日讯 (通讯员 辛成 记者 周娜 ) 因盗割军事通信电缆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经济损失1411元。今天上午,被告人洪宝清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据悉,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7年6月29日实施起,该法院判决的首例破坏军事通信罪案。
洪宝清是浙江省淳安县人。2007年3月16日凌晨,洪宝清盗割中国人民解放军94865部队架设在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水墩村的军用通信电缆83米(损坏的电缆价值人民币1411元),造成了该部队与上级军事首脑机关失去联络,严重影响该部队战备值勤任务的完成。洪宝清被当场抓获,从现场附近查获了已被损坏的电缆线,并扣押了作案工具裁纸刀1把。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宝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军事通信电缆而盗割,其破坏重要军事通信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同时,被告人洪宝清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遂该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