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5日讯(记者 周娜 通讯员 辛成) 可口可乐和雪碧等饮料中含有防腐剂苯甲酸钠,对人体不利,厂商却没有在饮料包装上作出真实的解释,在杭工作的青年史源今年3月16日一纸状书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目前法院对这一事件作出回应--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中国的雪碧怎么没有对“苯甲酸钠”标注说明
“在美国本土的雪碧包装上,配料表中苯甲酸钠作了防止腐败的注释,而在中国的雪碧上却没有任何标示。”今年3月份,在杭州工作的青年史源和张某以知情权受到侵犯为由,把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对“苯甲酸钠”标注说明为防腐剂或相关标示,并公开赔礼道歉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史源告诉记者,他与张某都出生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从小到大喝过不少可口可乐和雪碧。但直到今年2月3日,两人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可口可乐和雪碧这两种饮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钠是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伤害。
法庭上,他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中萃公司前述两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出了“苯甲酸钠”成分,但普通消费者根本没法知道这是防腐剂,更不知食用后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没有按《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对“苯甲酸钠”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标注。
中萃公司:标签是得到国家书面认可的
中萃公司对于这一诉讼也作出了回应。他们表示,标签是按照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标示的,并得到了国家及地方食品标签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可。而对于原告认为对苯甲酸钠的标示不能让普通消费者通俗易懂,中萃公司则认为,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才是对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释。同时,中萃公司还指出,涉案产品中苯甲酸钠含量在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内。
法院:这一标示是合法的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饮料成份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应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判依据,被告在其产品配料清单中仅标示了苯甲酸钠的具体化学专用名,没有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完全符合该《通则》规定。且该标注方式为浙江省食品标签审查委员会及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认证许可,因此,这一标示是合法的。
同时,该《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当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对此,法院认为,该条规定含义为渐进的,其核心要求在于准确、有科学依据。当标示内容可以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三者得兼时,自应采用。但若不能兼得时,应首先有科学依据,其次准确,再次通俗易懂。而被告标示“苯甲酸钠”虽不通俗通懂,但的确有科学依据,是准确的。据此,对于被告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的方式对其产品进行标示,原告仍主张侵害其知情权,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中萃公司所使用的“可口可乐”品牌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及认可,作为业界巨擘,应成为保护消费者的典范。消费者对照同类其他产品关于苯甲酸钠的标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标示化学学名,又标示其为防腐剂的种类名称是合理的期许。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中萃公司有能力也乐于更完善地标示其产品。
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两原告因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新闻链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5.1.2.2条规定“各种配料应按5.1.1标示具体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进而在第5.1.2.2.1条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GB/T12493规定的代码。”故依此文意,关于产品配料所含成份均应以标示具体名称为原则,防腐剂即属此列,应标示具体名称,仅除了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外的其他食品添加剂时即可以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