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7月26日讯 (记者 杨晓燕) “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俗称“高温费”,是职工夏季常见一种工作补贴。不过,省劳动保障厅有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不发放“高温费”是企业行为,政府部门职责范围目前仍仅在于引导。
近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国税、地税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调整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分别比2004年制定的原标准提高了40元、30元和15元。
企业发放高温费并非“强制”
尽管我省政府部门有这样的通知,但发不发高温费、高温费怎么发,仍由各个企业自行决定。
浙江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陈秀庆在接受采访时就表示,并不是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能享受到高温补贴,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强制要求企业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
浙江省近年来也发布了一些关于高温补贴方面的规定,不过这些文件只是地方指导性文件,并不具备强制的效应。“假如职工投诉企业不发放高温费,我们劳动部门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去执法,去要求企业支付。”陈秀庆说。
保障高温劳动立法当先行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高温劳动者的权益,我省劳动部门也在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发放高温费。根据我省的有关规定,企业给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在税收上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减免政策。
不过,这样的引导对企业来说仍然是“软性”的。陈秀庆告诉记者,高温费目前来说仍是企事业单位在高温条件下作为防暑降温的补充措施,是一种单位福利,不属于工资的一部分。陈秀庆认为,要解决劳动者夏季呼声较高的高温费问题,关键还是得加强高温劳动方面的立法,保障高温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有媒体报道,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有关职能部门对此也很无奈,因为目前,我省在高温费问题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无法可依。
事实上,不仅是高温费,如何为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方面的基本保障,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没有高温劳动保护的规定,仅有1960年7月1日曾颁布过《防暑降温措施条例》,但已无法满足现在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高温作业的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