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1日消息(实习生 王黎婧 记者 周娜) 船员受伤、患病将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而由于“黑中介”而使船员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也将得到有效遏止。自2007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船员的合法权益、船员服务市场将依据《条例》而受到保护。今天下午,浙江海事局召开了视频宣贯会,并向相关的航运企业赠送了《条例》单行本。
船员流失现状呼唤《船员条例》出台
据浙江海事局副局长施石根介绍,浙江省是航运大省,也是船员大省,全省有航运企业500余家,有船员156000余人,其中海船船员有71000多人。此外,还有20多万渔民从事海上作业。无论船舶数量还是船员数量都在全国总量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我省船员流失严重、船员队伍不稳定、无序流动、船员整体素质下降,并且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这些都成为我省航运事业发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些船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没有为船员提供合适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船员福利待遇及相关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有的船员受伤、患病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虽然为船员服务的机构数量迅速增加,但操作还不规范,船员受‘黑中介’的渔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施局长表示,“《条例》的出台,对浙江来说,稳定船员队伍、提高船员整体素质、促进浙江水运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浙江省从水运大省向水运强省的转变更是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条例》之重点:维护船员合法权益
《条例》主要突出了四方面内容:一是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实现船员“体面劳动”;二是强化船员责任意识,保障水上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三是规范船员服务市场,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四是加强船员培训管理,切实提高船员素质。今后,船员将享受到“三险”待遇。《条例》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条例》还规定,船员将受到劳动合同的保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此外,船员将享受到年休假。《条例》规定,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两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