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5日讯(记者李敏 通讯员谢佳) 随着杭钢转炉厂锅炉内高温达到“沸点”,近3000条枪支被“送”进了锅炉,伴随着巨大的轰鸣声,这些非法枪支被焚烧殆尽。
这些枪支是全省公安机关历年来收缴的,存放于浙江省民用枪支弹药调拨管理中心武器库内的各种民用枪支共2763支、枪管17支及零部件。25日集中销毁枪支行动,是近十年来我省销毁枪支规模最大的一次。
今年4月底,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历时6个月,到10月中旬结束。五个月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收缴各类炸药1123公斤、雷管35691发、导火索9471米、枪支590支、仿真枪67847支、管制刀具13685把、剧毒化学物品695公斤。查处各类涉爆、涉枪案件246起,其中涉爆案件90起,涉枪案件156起。摧毁涉爆、涉枪违法犯罪团伙9个,捣毁非法窝点10个。处理涉案人员475名,其中已批准逮捕31名、刑事拘留116名、移送起诉65名。
警方提醒枪支爱好者和从事射击对抗游戏的人员,目前在地下市场和互联网非法销售的所谓“枪支”,只要外型、颜色与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其尺寸介于规定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的(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均属于公安机关管制的仿真枪(包括激光仿真枪),对生产、销售、持有仿真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其中那些发射各种弹丸、杀伤力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仿真枪”,就是法律意义的枪支。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最好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新闻链接——近两月浙江涉枪涉爆7大案例
1、张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07年9月10日上午,衢江区公安分局大洲派出所接一条群众举报线索,称衢江区大洲镇的张某某非法持有2支土铳。大洲派出所接报后,立即组织展开调查并很快查明:张某某于2004年8月通过非法手段获得2支土铳,并经常利用土铳进行非法狩猎的违法事实。日前,公安机关已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张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何某等人持枪抢劫聚赌人员案
2007年9月2日下午5时许,温州市鹿城区一工棚内发生一起持枪歹徒抢劫聚赌人员案。当地警方接报后即全力组织侦查,经过连续十天的昼夜侦查,于12日凌晨5时许,将何某、范某某等11名四川、贵州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缴获自制枪支1支及一些管制刀具。经审查,该团伙还交代了自今年8月份以来,先后在宁波等地持枪抢劫4家美容美发厅,在温州等地利用色情实施抢劫3起的犯罪事实。
3、叶某某等人涉枪贩毒案
2007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瑞安市公安局在甬台温高速南白象收费站附近抓获贩毒犯罪嫌疑人叶某某(男,23岁,安徽籍人),当场缴获冰毒850克,稍后在其鹿城区的暂住处搜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附后又在鹿城区某小区内抓获同案犯杨某(男,20岁,安徽籍人),并从其住处缴获毒品“k”粉900余克、毒资3万余元。
4、钟某某私藏枪支案
今年8月某日,浦江县警方在协助法院依法搜查钟某家时,发现其家中私藏有2支双管火药枪,遂进行立案侦查。经查这2支由发令枪改造的双管火药枪,系1994年时由其儿子(当时才6岁)在附近江边玩耍时捡到的,拿回家后被钟某一直藏于家中。因搜查时,钟某出门在外,未能及时归案。浦江警方便通过其亲朋好友进行规劝,宣传有关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的政策。通过做大量思想工作后,钟某已于8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5、某公司违规购买、使用剧毒化学品案
2007年9月12日上午,临海市公安局联合市安监部门对本地一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所属某材料仓库内有2只铁皮柜,铁皮柜外标有“剧毒品”字样。于是,检查人员责令该公司负责人打开铁皮柜,只见2只铁皮柜内,分别存放着2袋和大半袋写有“增塑剂”字样的可疑物品。即展开深入调查,很快查明这些可疑物品为剧毒化学品—氰化钠,系该公司为非法从事电镀生产需要,在未经公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向一非法经营者购买,共3袋计150公斤,并已在生产中已用掉19公斤。现剩余的131公斤氰化钠已全部被警方收缴,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查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6、某矿山违规使用民爆物品案
2007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云和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到该县某矿山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正在进行爆破作业,而此时运送民爆物品的配送车辆还在路上,按常理矿上不应该有民爆物品的。于是立刻开展调查,发现自今年7月份以来,该矿为满足24小时连续作业需要,便采取做假帐等方式骗过民爆配送公司的押运员,擅自截留民爆物品,以供夜间使用;而爆破安全员和爆破员在没有任何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等胡乱放置在工棚内;爆破员金某某在地下洞采爆破作业中,还违规直接使用火雷管起爆,这些违规行为造成爆炸物品流失和重大事故的安全隐患。鉴于上述违法事实,云和县公安局已于日前分别对该矿的爆破员、安全员等4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或5日的处罚。
7、林某某利用土制爆炸物品非法炸鱼案
2007年8月26日,有群众向鄞州区警方举报,有人用“爆炸物品”在自来厂附近的河里炸鱼。接报后,鄞州警方迅速赶到河边将炸鱼人林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土制爆炸物品1个。经查林某使用的土制爆炸物品俗称“顿地炮”,用黑火药制成,主要用于炸鱼。两年前,林某某在宁海打工时,从一杂货店里非法购得多枚“顿地炮”用于炸鱼,最后还剩下2枚带回了鄞江老家。8月26日那天,林某某在整理房屋时发现了这2枚“顿地炮”,遂来到自来水厂附近的河里炸鱼。现林某某已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