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7日讯 (记者 杨晓燕) 9月19日2时30分,今年第13号强台风“韦帕”登陆温州苍南。作为今年第一个在浙江登陆的台风,“韦帕”给我省造成较严重灾害,截止19日8时,全省34县459个乡镇605.9万人受灾,倒塌房屋2419间,3座县级以上城市部分城区被淹,直接经济损失达38.2亿元……作为一个受气象灾害影响较大的省份,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已成浙江“板上钉钉”的紧迫任务。今天上午,酝酿1年多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
浙江是受气象灾害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尤其是台风、雷击等气象灾害后果比较严重。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充分开发利用光、热、风、雨等气象资源,对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中,就在气象法基础上,重点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四方面新规定:
明确突发公共事件气象应急措施。当发生突发灾害性天气时,气象主管机构应立即向应急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应急管理机构应作应急响应;当发生化学危险品泄露、核泄露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气象服务。
要求在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乡镇、社区和村,逐步建立灾害性天气预报和警报信息接受设备,在公众场所设置自动接受、播放灾害性天气预告和警报的装置,加强培训,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对雷击风险评估做规定,明确气象主管机构应对一些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危险爆炸物品场所、省重点工程等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保障公共设施安全。
建立专业气象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为农业生产、地质灾害防御、道路交通、航运、渔业生产和海洋资源开发、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条例出台背景]
2000年气象法实施后,浙江省相继出台实施气象法办法和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办法,对规范气象活动,促进气象事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气象法规规章体系,强化气象工作措施,充分发挥气象在防灾、减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2006年,《浙江省气象条例》列入当年省人大立法计划,由省气象局牵头进行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