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将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直接从江河取水要交纳费用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单位要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浙江在线9月29日讯(记者 周娜 通讯员 周炜) 缺水正成为浙江继“电荒”、“地荒”之后面临的又一大难题。记者今天上午从浙江省水利厅获悉,面对日益严峻的用水形势,目前,《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以下简称《节水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经省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省依法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
《节水办法》和《征收办法》结合了浙江十多年来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际,从法律和制度合理明确了用水计划、计量装置及水,以及水资源费用征收等问题。
3年后水资源供需缺口53.5亿立方米敲响警钟
据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韩兵介绍,浙江虽然地处江南水乡,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041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水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和工业用水量急剧增长,水的供需矛盾不断增加,缺水正成为浙江继“电荒”、“地荒”之后面临的又一大难题。
据有关部门预测,2010年全省水资源供需缺口为53.5亿立方米,占当年需水量的16.8%,2020年缺水将达到66亿立方米,占当年需水量的18.3%。同时,水环境的日趋恶化和各种浪费现象加剧了水资源的紧缺。
居民生活用水将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定价权限具体实施”。 《节水办法》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实行超计划(定额)加价收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节水办法》的规定中提出:“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计划范围内用水的,依法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超过计划用水的,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缴纳水资源费或者水费。企业当年投入节水设施建设或改造的,超计划累进加价所收取的水费,可以部分返还给企业”
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中递增部分的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有关部门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节水设施建设和水平衡测试补助,节水管理和奖励”。
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单位要安装循环用水设施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回用水设施”,“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回用系统”“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
对于全社会节水的重点——城市及工业节约用水,《节水办法》中作了以上规定。
此外,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江河湖泊水、再生水”。“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鼓励利用经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水”。“日洗机动车规模50辆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直接从江河取水要交纳费用
即将实施的《征收办法》也作了相关规定。今后,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的,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的,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用水计划的核定
由于用水计划是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的重要依据,直接影响到用水户的经济利益。今后,自备水源户、大中型农业灌区、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用水和服务业用水户用水计划的申报时间、核定步骤及核定机关的权限分工等都受到规范。
《节水办法》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用水计划核定的依据,即“用水计划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三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从而确保了用水计划核定的公正性、合理性。
计量装置的安装
计量装置是实施节约用水的基础设施,只有用水户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装置,才能准确反映用水户用水的客观情况,并以此为据,实行不同的节水政策。
因此,《节水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水户安装计量设施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居民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计量到户;非居民用水户推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分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开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款对于农业灌区计量设施的安装作了具体规定:“农业灌区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安装计量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灌溉工程时,其计量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