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18日讯 (记者 叶海) 记者今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浙江在全国率先对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试行“差价让利”,进一步降低这22种药品的销售价格,该办法已从本月12日起执行。
从去年开始,全国在较大范围内对药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作价办法也作了相应调整。浙江省结合实际,降低患者药品费用和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于2007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对我省现行药价政策按照“总体执行原定政策、部分进行试点调整”的原则,分类确定药品作价办法。
该办法中规定,对国家明确规定暂停招标采购的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试行“差价让利”的作价办法,即:医疗机构销售价格=原销售价格-(原采购价-新采购价)×K,其中K为让利系数,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差价让利”的作价办法仅适用于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5]256号文公布的头孢呋辛等22种通用名品种及其剂型。
据了解,因为去年已经对大部分药品进行了价格调整,执行该办法后,这22种药品通用名品种及其剂型的销售价格下降幅度可能不会很明显,但其中一些日常用药还是能够让消费者享受到实惠。
对于常用廉价药品,该办法规定试行全省医疗机构统一销售价格政策,由浙江省物价局根据全省现行实际采购状况,放宽医疗机构差价率,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医疗机构销售价格。
此外,对近两年已统一调整最高零售价,并实行15%差价率的药品,浙江省物价局要求严格执行最高15%差价率、最高加价额45元的规定;列入国家特殊管理的“毒、麻、精、放”类药品(含麻黄素类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保健药品(国药准字B)、原料药及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而除上述药品以外的其他临床使用普通药品,则继续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价费[2003]416号文规定的“差别差率、顺加作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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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04年出台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定对中标药品价格实行以中标价为基础顺加规定流通差价率的作价方法,即“顺加作价”办法。流通差价率实行差别差价率,即价格高的药品顺加低差率,价格低的品种顺加高差率。具体差率由省级价格部门确定。2006年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要求统一执行15%的差率。
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招标人按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的中标零售价格,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附:试行“差价让利”销售的22种药品的通用名品种
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钠;头孢克肟;头孢哌酮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头孢曲松钠;头孢他啶;硫酸奈替米星;硫酸依替米星;阿奇霉素;盐酸克林霉素/克林霉素磷酸酯;环丙沙星;氧氟沙星;氟罗沙星;加替沙星;甲磺酸培氟沙星;左氧氟沙星;替硝唑;氟康唑;水溶性多种维生素;胸腺肽;重组人干扰素α-2a/重组人干扰素α-2b/重组人干扰素α-2b (假单胞菌)/重组人干扰素α-1b/复合干扰素α;曲克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