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股权出资登记包括被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登记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的,股权不能作为其首期出资。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前,应先办理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权出资登记程序的规定。
1、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鉴于被投资公司尚未成立,无法通过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投资人以股权出资只能作为认缴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待公司成立后在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实际缴纳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人以其在股权公司持有的股权作为出资。此时,被投资公司已成立,投资人可以股权出资作为认缴出资或实缴出资。以股权认缴出资的,股权出资计入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不计入实收资本。待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类公司在五年内)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和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以股权实缴出资的,应当先办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在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使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股东,再同时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股权出资计入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3、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时,股权公司已办理完毕股东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已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被投资公司凭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被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二)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三)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登记程序的规定。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需要履行三个程序:一是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被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二是到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将其在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三是到被投资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完成整个股权出资程序。
第十二条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登记:
(一)股权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
(二)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释义】本条是关于投资人股权出资为实缴的登记程序的规定。
投资人股权出资为认缴的,需要履行两个程序:一是到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投资人将其在股权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成为股权公司的股东;二是到被投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完成整个股权出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