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月8日讯(记者 周娜) 今后,杭州市将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今天下午,《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草案)》通过杭州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在杭州排放污染物,《条例》(草案)对“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及惩处作了进一步明确。
排放污染物要领“许可证”
据了解,国家立法对产生环境噪声和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只规定了申报登记制度,而且环境噪声和工业固体很难从总量和浓度上进行控制。因此,杭州市对产生环境噪声和排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设置了行政许可。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凡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及产生环境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需要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条例草案规定,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排污者申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已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重点排污者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
无证排放污染物要受罚
无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将被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排放污染物的,将受到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也将受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最高罚款可达2万元。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