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凡、徐建苗上诉后二审均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无证据证实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浙江在线1月29日讯(记者李敏 通讯员林捷) 28日,有着供电局副局长和私营集团公司总裁双重身份的周国凡案件二审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周国凡因收受贿赂共获刑14年。同一天,徐建苗案也终审裁定有果,徐建苗共获刑15年。至此,发生在诸暨电力系统的窝窜案最终尘埃落定。
周国凡,原系诸暨市供电局副局长兼八方控股集团总裁、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董事。曾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7年4月19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在法院审判期间,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另有漏罪,遂再次对其立案侦查,后于2007年5月16日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26日,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公司(八方控股集团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八方房产)与上海祥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符置业)正式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合资设立并共同经营上海利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宝公司),开发上海松江佘山“月湖山庄”别墅项目。时任诸暨市供电局副局长兼八方集团执行总裁的周国凡作为投资方八方房产公司(占51%股份)的股东代表,委派担任利宝公司董事。2002年11月,“月湖山庄”别墅项目一期在祥符置业作风险担保的情况下,由郦曙光、顾其良、胡维春共同承包经营,并由郦曙光个人出面签订承包合同。至2004年2月,基本完成一期的开发和销售。2004年3月3日,八方建设集团理事会经讨论决定不再继续投资二期开发,收回一期的投入并进行股本转让。同年3月10日,经利宝公司股东会决定,同意八方房产退出利宝公司,其股权一并转让给顾其良、郦曙光、胡维春及祥符置业,结束了双方的合资经营。
2004年6月,顾其良、郦曙光为感谢周国凡的帮助和支持,商定以购房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送给周国凡人民币80万元。周国凡委托其妻子蔡玉英去上海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同年6月17日,蔡玉英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利宝公司签订虚假的月湖山庄别墅预定单一份,并向利宝公司预缴“定金”80万元。同年7月30日,蔡玉英又与利宝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一份,解除了别墅预订合同,并收受利宝公司因违约双倍返还的160万元人民币,周国凡据此从中获得个人好处费人民币80万元。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国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周国凡及其辩护律师以周国凡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检察院越权违法办案及存在违法取证为由,提出无罪辩护。
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法有效,但周国凡主要利用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故其行为应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作了纠正。关于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检察机关超越管辖权限问题,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作出的法工委刑发(2006)41号《关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2006)8号《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均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周国凡同时在诸暨市供电局和八方建设集团任职,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以受贿罪立案,没未超越法律规定的侦查权限。遂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周国凡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二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一审判决后,周国凡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收受的八十万元是正常的退房补偿款,不是贿金,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违反管辖规定,故意超越管辖权限办案,并有诱供、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提请二审法院宣告周无罪。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违法取证的行为。同时认定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对周国凡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权限。于是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同一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诸暨市电力系统的徐建苗案件也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徐建苗原系诸暨市供电局职工、诸暨市八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曾因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二审裁定后,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另有漏罪,遂于2006年9月30日再次对其立案侦查,4月17日依法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案作案手段如出一辙,只是徐建苗得到的购房违约违反定金是120万元,而不是80万元。一审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徐建苗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一审判决后徐建苗以同样理由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