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式现场
背景资料:
两条例实施以来杭州工商查处的八大传销案件
一、“莱科萨斯”网络传销案
2006年1月,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工商江干分局对正在江干区双菱路某酒店以“莱科萨斯产品分享会”名义的传销活动进行了冲击,并对汪某某等6位主要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由于当晚分局执法人员进行连夜询问,及时从查扣电脑的硬盘、莱科萨斯网站上取得了重要的证据,及时掌握了6个当事人莱科萨斯香港网站的个人ID号和密码,获取了当事人的下线人员左右区人员网络图和个人奖金记录,对网上电子资料进行下载打印,取得第一手证据资料。经过充分调查,江干分局对6个当事人以传销行为作出共计88万元的行政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网络传销行为。这是《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杭州市工商局查获的第一例涉嫌网络传销大案,此案受到《中国工商报》、省市电视台和《钱江晚报》、《青年时报》等媒体的高度关注。
二、“葛根异黄酮”传销案
2006年1月,工商临安分局根据举报对临安某农业开发公司进行调查,调查显示该公司要求他人通过购买葛根异黄酮产品,获得会员资格后,推荐他人购买,获得循环返利。这种以滚动发展会员、销售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二)项“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4214元、罚款500000元。
三、“红花籽油”产品传销案
2006年6月,工商淳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董某介绍他人通过购买商品“红花籽油”成为江西红花国人有限公司的员工,取得介绍他人成为公司员工和开办超市的资格并从中获利的情况进行调查。
董某成为公司“员工”后,开始发展自己的下线,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l万元钱认购公司的“红花籽油”产品,才能成为公司的“员工”,交纳11万元费用,才能开办“加盟超市”。成为公司“员工”后,就取得了介绍发展其他人加入成为“员工的资格和开办“加盟超市”的资格。可以介绍他人加入公司,成为自己发展的下线“员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发展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奖励。至查处之日,已直接发展了许某、徐某、千某、胡某等下线员工,从中获取诈法利益165085.87元。董某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1万元钱认购“红花籽油”产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公司成为“员工”和发展其他人员成为“员工”以及再“投资”11万元开办“加盟超市”的资格;同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报酬,牟取菲法利益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暂扣的财物;三、没收非法所得165085.87元;四、处以罚款15万元。鉴于董某的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涉嫌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丁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后,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学生成功联盟”传销案
2007年4月,工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到省教育厅下沙高教办通报:反映有在校学生参加了名为“大学生成功联盟”的组织,该组织通过在学校内举办讲座的方式向学生灌输成功的思想,吸引在校学生缴纳360元费用后参加为期两天一夜的培训课程,并确定在一个月内介绍参加培训的人数的目标,如完不成则采取自我惩罚措施。恒成咨询公司通过讲座吸引学生参加培训,通过培训招聘参加培训的学生(应聘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介绍两人交费参加培训)担任规划师来介绍和发展其他学生交费参加培训,对规划师直接依据其当期直接介绍发展交费培训的人数来计算报酬,对主管依据其直接与间接介绍发展交费培训的人数来计算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问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的规定,属于传销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90414元,罚款500000元,吊销杭州恒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