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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4月11号,平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官司,原告是一位黄先生,被告叫陈非,是嘉兴的一名出租车司机。两人的官司起源于一只包。包是黄先生的,打的的时候落在陈非的出租车上了,陈非耍了个心眼把包据为已有。黄先生一怒之下把陈非告上了法庭。
看到包,的哥突然心里一动
2007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非驾驶出租车,在嘉兴把乘客黄先生送往平湖。黄先生开始坐在前排副驾驶座上,开了一段时间之后,又换到了后排。
到达目的地后,黄先生突然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一只黑色公文包不见了。当时,陈非和黄先生一起在后座上到处找,没找到。
黄先生打电话叫朋友来付车费,陈非坐回了驾驶室。这时候,陈非突然发现了那只包。
“我当时想起来,他是坐过前面的。我想,他如果看见了就拿走,他没看见的话,我就拿了。“陈非说。
为了不让黄先生发现这只包,陈非突然想出了一个主意,他打算把这只包藏起来。他假装要下车小便,将公文包藏在路边一弄堂内。
等黄先生下车走掉,陈非又兜回来,拿走了公文包,开车回家了。
在家里,陈非打开包查看,发现包里有现金29860元,还有世纪联华超市购物卡81张,总价值27600元。发了横财的陈非,拿着这些购物卡,在桐乡、海盐、海宁、嘉善的世纪联华超市买了许多东西,潇洒地消费了一回。
而乘客黄先生其实也留了心眼,丢包之后,他并没放弃寻找。他重新来到上车的地方,调看了监控录像。监控显示,黄先生确实是夹着公文包坐上了陈非的出租车。于是,黄先生向警方报了案。1月16日,陈非被平湖市公安局刑拘。
是盗窃还是侵占?
那么,的哥陈非藏包拿包的行为,应该以什么罪名定性呢?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在4月11号的法庭辩论中,控辨双方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了唇枪舌剑的争论。
陈非的辩护人认为,黄先生原先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后来,又坐到了出租车的后排位置,把包落在了副驾驶位置上,所以,这只包应该属于遗失物。根据《刑法》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这是一种侵占行为,第二款规定,将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这是属于侵占。
对于这种观点,公诉人立即予以了反驳。他说,本案中,受害人掉在车里的包,并非被告人陈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遗忘物,在当时,受害人在没有下车的时候,就已经发现包不在身上,而不是在下车之后、回家之后发现。
而且,如果被告人不将包转移走的话,受害人是完全可以在车里将包找到的,所以说受害人在当时没有丧失对包的占有权,因为他没有放弃对包的寻找,因为他朋友来了之后,他继续到副驾驶位置寻找的。
这起案子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的哥陈非秘密转移了乘客的物品,而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点,陈非的行为就由侵占上升为盗窃了。
因此,检察机关起诉陈非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法庭认为,陈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判决,被告人陈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不过,对于盗窃罪这个罪名,陈非觉得不能接受。“我只是当时一时糊涂,以为捡到的东西就是自己的。”他当庭表示:不服一审判决,他将提出上诉。
编后:
不管这起官司最后如何判决,陈非都将为他的行为负出沉重的代价。因为在这件事情上,他的确做错了。这起官司不仅给广大出租车司机朋友,也给我们所有人提了个醒,做人应该讲诚信,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拿,捡了别人的东西,应该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物归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