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企起诉境外当事人侵权案上升
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境外当事人包括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在浙江作为被告的案件已达40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面临的赔偿额也越来越高。
“这意味着,浙江老板们也自觉用上了司法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去年轰动一时的“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公司在2005年夏季在中国推出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商业促销活动,而“蓝色风暴”系原告早就在可乐商品上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海百事可乐饮料公司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合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低压断路器产品,被控侵犯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温州中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亿多元,该案现正在省高级法院二审之中。
齐奇表示,类似高额索赔案件的发生,在境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浙江省高级法院一定会依法公正地审理好这些案件,同时也提醒境外的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中,也要高度重视中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注重知识产权情报检索,注重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防止涉及侵犯中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防止滥诉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中国法院有权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从而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为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公正与权威,浙江法院于2006年率先在全国实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审核制度,即各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如同意认定驰名商标,需报省高院审核。至今,浙江法院依法认定了“咸亨、奥康、德意”等16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但一类案件值得注意,目前有部分企业“钻空子”,在境外将境内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再通过授权境内企业使用该企业名称,引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类情况,已经引起我们的重视,我们会采取相关措施的。”齐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