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十大价格违法案例
案例一、上海嘉定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以下简称“乐购”)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案。
金华市物价局规定,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乐购等12家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对牛奶、菜籽油等商品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时,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报告书面送达金华市物价局。经查,乐购分别在1月31日和3月1日两次调高蒙牛纯牛奶价格,几个规格的调价幅度分别为16.7%、25%和8%。3月2日开始调高某品牌菜籽油的售价,调价幅度为10.6%。但截止3月4日立案调查止,乐购未向金华市物价局报送调价报告,未履行调价备案程序。
金华市物价局认为乐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决定处以10万元罚款。
案例二、温州市洗车行业价格串通案。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发现, 2008年1月9日晚,60余家市区汽车美容店负责人在温州市区金瓯宾馆开会,商议讨论成立行业协会和集体统一涨价事宜,会议以口头形式决定从元月15日起,市区小车洗车费从10元/次提高至15元/次。并统一制作了一批提价的“温馨提示”牌。
温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市区60余家汽车美容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为及时制止串通涨价行为,决定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市场监管和巡查,对参与此次串通涨价的洗车行给与政策提醒和警示,宣讲集体串通涨价的危害性,及时制止其行为。二是立即责令牵头商家立即收回提价“温馨提示”牌,维持原价,消除社会不良影响。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告诫全市洗车行诚信为本,守法经营,对于原先已发行的优惠洗车次卡要兑现价格优惠承诺,并做好洗车服务明码标价。四是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听劝告、不立即纠正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处理。通过上述一系列措施,温州市洗车行业集体涨价行为得到制止。
案例三、苍南县幼儿园价格串通案。
2007年春季开学之际,该县价格举报中心接到幼儿园集体涨价举报。苍南县价格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经查,2007年2月24日,苍南县两个镇的104家幼儿园通过召开幼儿园园长大会,制订《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公约》,约定:在2007年春季提高保育费、代管费和中餐、点心费收费标准,其中保育费各幼儿园的涨价幅度在30%至120%不等,任何幼儿园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如有违约,将作没收违约承诺金处理。各幼儿园都在“公约”上盖了章。同时,由其中三家幼儿园负责向各幼儿园收取公约承诺金每所1-2万元。
经报省局认定, 104家幼儿园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苍南县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作出以下处理:一是监督104家幼儿园现场清退提价部分费用,共计清退金额345万元;二是对其中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上的35家幼儿园予3000元的罚款,罚款总计10.50万元;三是对其他69家幼儿园予警告处理。
案例四、磐安县快餐店米饭价格串通案。
2007年3月12日,磐安县物价局接到县府办转来的群众来信,反映县城各快餐店米饭价格统一为1.5元/份。磐安县物价局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发现2006年12月中旬,“大不同”快餐店店主以快餐联合会的名义印制了一张内容为“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快餐行业已经亏本经营,从12月18日开始,将部分价格调整如下:红烧肉每份4元、大块肉每块4元、米饭每客1.5元”的告示,并召集城区部分快餐店业主在江滨大酒店开会,讨论通过了上述告示提议,并将告示发到城区所有的快餐店。12月18日起,城区快餐店统一执行了上述品种的统一价格。
磐安县物价局认为快餐店业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为及时制止串通涨价行为,2007年3月14日,磐安县物价局对各快餐经营店下达了《规范价格行为整改意见书》,要求各快餐经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取消统一价格,并提出整改意见。3月15日,各快餐经营店将米饭价格恢复到原来的价格。
案例五、金华市酥饼价格串通案。
根据群众举报,金华市物价局对酥饼价格串通案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2006年12月至2007年5月31日期间,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召集经营者连续召开了5次会议,商议统一提高酥饼价格,拟将酥饼价格从每只0.60元/只涨到0.80元/只。
金华市物价局认为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及参与的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价格串通行为。金华市物价局责令该协会立即改正错误,撤销行业统一提价的决定。同时召集各相关行业协会召开价格行为政策提醒告诫会,金华市酥饼行业协会会长主动承认错误并向公众致歉。本案经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