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20日讯(记者 梁国瑞)“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浙江各界群众迅速行动,踊跃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特別是并对灾区地震中失去父母、家庭的孤残儿童深表关切,许多爱心人士纷纷致电要求收养灾区孤儿,奉献一片爱心。
对于社会各界群众对灾区人民特别是灾区儿童的关心,浙江省民政厅表示衷心感谢,并就有关震区孤儿收养工作答复如下: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已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安置收养灾区儿童问题作出答复。对于地震中失去父母的孤儿和暂时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由当地政府予以妥善照顾和安置,并尽一切可能查找孩子们的父母和亲人。随着救灾工作的逐步深入,一定会有更多的孩子回到他们的父母和亲人身边。
民政部表示将全力支持受灾省市民政部门妥善照顾好孤儿的生活,确保他们在灾后能够尽快恢复身心健康,及时向社会通报孤儿安置情况。在灾区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后,地震灾区孤儿的收养工作将依法开展,符合法定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收养登记办法》)的收养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收养灾区孤儿。
请有意收养灾区孤儿的人士密切关注权威媒体公布的信息,及时浏览民政部、四川省民政厅等相关网站消息,并按照程序向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者孤儿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收养登记。(领养咨询热线: 028—84423064 028—84423065,孤儿收养有关政策附后)
灾区孤儿收养政策答疑
一、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必须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答:①被收养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收养人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③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2.办理收养登记的基本程序有哪些?
答:①申请。收养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亲自到抚养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或者孤儿的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一方不能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的,须出具其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
②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
③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④落户。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持《收养证》和本人身份证,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报公安机关审批后准予落户。
3.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①收养申请书;
②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③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以及有抚养及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
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灾区孤儿能否在本省民政部门报名预约或办理登记?
目前,民政部及四川省有关部门尚未提出需要其他省市协助收养安置孤儿的意见和要求,请申请人仍按照《收养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浙江省各级收养登记机关将继续做好政策咨询、信息告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