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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请你谈谈看法

  浙江在线杭州8月27日讯(记者 叶海)如何加强对农民兄弟的法律援助?如何在农村建立完善的法律服务?如果网友们对此有什么想法和建议的话,请留言告诉我们,本网将向省政协转达网友的良好建议。

  浙江省政协第19号重点提案针对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9月份,浙江省政协办公厅、浙江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联合浙江在线新闻网站,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对19号重点提案办理会进行报道。

  近年来,浙江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为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法律援助工作在农村还有不足,如农民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较低;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海岛、边远山区申请法律援助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和律师资源不足,农民得不到法律援助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离“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浙江省为此要求全省各地市,提出要切实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出法律援助应有的作用。

  对于如何构建和完善全省农村的法律援助制度,网友们往往也有各种真知灼见。本网特地就此开通留言板,收集网友建议。届时,委员们将在提案办理会上提出网友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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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于2008-09-15 09:25 发表评论: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存废 基层法律工作者这支队伍,到底是去还是留,已经争议好多年了,从目前看来,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展,律师法的修改,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从事原有的的诉讼业务,已经不合法了(其实早就于法无据),但是,我国地大物博,人口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在广大农村,城市社区,贫困人口比例依旧不少,让这些温饱问题都没有解决的人口,拿出钱请律师打官司,似乎不太符合实际.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还不很完善,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人数非常少,也没有条件将援助律师扩大到一定人数,援助面还不能扩展到需要人群,是否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由法 律工作者来承担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者呢?目前,我国正在加大司法所的建设,司法所人员是否可以考虑由符合条件的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队伍是否由基层法律工作者队伍中产生?如此看来,基层法律工作者还是有生存必要的. 笔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完全不可能出台相关法律来和律师法对抗了,司法部也不可能再出台什么规章来让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成为合法理由了.近来,有些省份司法厅和高级法院联合发文说让基层法律工作出庭代理诉讼,其实根本没有用处了,这样的文件效力还没有2000年的司法部的规章高呢! 作为从事基层法律服务10多年的元老,我从以下几个方面看这些问题: 一 珍惜司法人才资源,反对浪费. 目前,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法律,除了律师,公证,司法人员等高素质人才外,基层法律工作者应该是中等素质的法律人才,我国需要中等素质的法律人才吗?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关键就是运用到什么地方,让他们发挥什么作用.让他们从事律师一样的工作?完全不可能了!需求法律中等素质人才的地方应该还是很多的,笔者认为,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等公益事务,完全可以交给这支队伍去做,没有必要再重新向社会通过考试重新录取.现成的人才不用,岂不可惜呀. 二服务收费问题 若将这支队伍完全推向市场,和律师事务所一样收费,那么势必造成市场混乱,重新回到以前了,再者,如果面向低收入人群收取低廉的费用,那么,问题也就产生,低廉的费用何以使法律工作者生存,让法律工作者面对生存的弱势群体服务,用收费来维持自身生存,更是没有逻辑了.但是,收取适当的成本费用,比如说收取一定的差旅费用,人工费,社区,农村的法律顾问费,民工工伤,交通事故等案子赔偿到位以后的诉讼代理费也是可以的.笔者认为,这些费用应该由政府财务统一收取,统一支配. 三 法律服务所编制问题 2000年将法律服务所推向市场,成为中介服务机构,应该是个不妥当的决定,8年来,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数减少了一大半,也严重影响了律师服务业的发展,使整个法律服务市场管理混乱,老百姓难以区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虽然也有个别年收费在百万元的法律服务所,但是,绝大多数法律服务所最多只能生存,绝大多数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解决温饱问题,更谈不上交纳社会保险了.在我看来,因为法律服务所从事的是公益类服务为主的,将法律服务工作者定位为事业编制比较妥当,其收入应该由政府来承担,不要用什么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来搪塞政府的责任.况且,法律服务所对个别服务也是从事有偿服务的,这些收费足以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工资的标准应该是当地公务人员的工资标准. 四 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是否从事诉讼等问题. 根据这支队伍从事工作的性质,将这支队伍交给街道,乡镇司法所管理比较妥当,可以称呼为街道或者乡镇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设在乡镇街道办公楼内,笔者认为是否可以从事诉讼,应该有法律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公民代理,社会团体可以指派人员代理诉讼,笔者认为,法律工作者代理诉讼的问题应该由人大常委会作个规定,或者立法,否则既是对抗律师法了,如果觉得立法困难大,那么干脆成立一个社会团体,法律工作者出庭代理诉讼可以接受该团体的委派,那也就名正言顺了.不过这些问题迟早还是有法律依据比较妥当,待条件合适时,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三者内容合一,制定基层法律服务法. 五 给个称谓,统一录取标准. 实行全国统考,可以参加司法考试,以后司法考试分两次考试的话,建议通过第一次考试的,可以成为法律工作者,对于现有服务人员,有政府清理名册,统一录用.不要再称呼法律工作者了,这个称呼容易给人造成误会,很不科学.录取人员的学历应该有法学大专之上的学历并且是通过统一考试的,所以称呼为法律援助师最为妥当.这个称呼比较能够客观的体现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性质的.因为绝大多数的业务都是无偿的,包括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内容. 五 规范录取标准,发展壮大法律援助人数,中国法律援助人数应该是人数越多越好

网友: 于2008-09-05 13:15 发表评论:
现在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被县司法局用掉了,审计审来审去都是在审假帐,假帐做的好,审计也是表面的。 案子叫在编的工作人员办,补贴就可以用做他处,办了案的工作人员什么补贴也没有,因为是在编的,有工资拿。 建议在编的工作人员不能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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