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贩都是在凌晨进货 (资料图片)
蛇菜的售价一直不低(资料图片)
[货源]物流中心频频出现的不具名包裹
浙江省对于野生动物狩捕的管制一直非常严格,那么在赵某仓库里大批的野生动物是来自什么地方呢?
知情者说,赵某的货大部分是从广东发过来的,奇怪的是发过来的货上从来没有注明收寄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只有收寄人的姓氏。当对方的货发过来后,对方就会给赵某打电话,隔一段时间赵某就会去指定的物流中心取一次货。
更令人奇怪的是,运过来的货全都是装在泡沫箱子里的,箱子上还有许多小孔,据说那是给活的动物换气用的。
一位卖甲鱼的摊主说,如果运甲鱼的话,箱子上只需要一、两个孔就行了,是不需要那么多孔的。
一旦有人需要订购野生动物,赵某就在晚上或凌晨骑着电动车将装在尼龙袋里的蛇、穿山甲等动物送到客户停在农都市场的采购车上,如同本文开头的场景。
他们交易的频率不高,一般是隔几天甚至一个星期出一次货,但是一次交易就有几百斤。
江干区农业局执法科的工作人员调查后说,赵某的货源应该在湖南。因为广东本身就是野生动物的消费市场,而湖南、四川等中西部地区山林密布,是穿山甲、五步蛇等保护动物广泛分布的地区,赵某还是湖南人,占据了“地利”的优势。
[行动]执法人员查获40多斤冷冻蛇肉
在经过几天的调查后,掌握了赵某的一些情况,执法部门对赵某采取了行动。
昨天上午9时许,江干区农业局执法科与笕桥派出所联合对赵某的房子进行了检查,在其家中的冰柜里发现了40多斤冷冻的蛇肉,其中有些蛇还没有剥皮。
经初步调查,该蛇肉是大王蛇,俗称菜花蛇,是“三有”(有科研价值、有经济价值、有益)保护野生动物。赵某交代这些蛇是从萧山的一家蛇养殖场购入的,准备运往广州的。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没有发现穿山甲、五步蛇等国家保护动物,但是赵某无证擅自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要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江干区农业局执法科的方科长说,在检查中尽管没有发现穿山甲、五步蛇等动物,但是从萧山区到江干区贩运野生动物必须要有农林部门的经营核准证,有贩运地点、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在下阶段的执法工作中,一定会以此为重点调查对象。对于事情的进一步调查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理仍需一段时间,对于赵某的罚款应该在1000元以上。
[再探]小院里又堆了十几个神秘的泡沫箱子
昨天下午记者再一次来到弄口村,5区18号的大门紧闭。记者敲了门,等了1分多钟,一个40岁左右的中年妇女透过门缝谨慎地问道:“请问你找谁啊?”记者回答:“我是来买甲鱼的,刚才去市场那边看了一下,都不怎么样,他们说你们家也是卖甲鱼的,就过来看看。”
中年妇女迟疑了一下:“你稍等一下,我问问。”不一会儿,另外一个约40岁的中年妇女打开门问道:“你怎么知道我们家卖甲鱼的啊?”记者说:“我在那边市场看了一下,甲鱼的货色不怎么样,价钱还有点贵,听人说,你们家也是卖甲鱼的,所以来看看。”
尽管中年妇女用身子挡住了门,但是在谈话间记者还是看到了院子里的情况,在门边堆着数十个泡沫箱子,地上也是湿淋淋的,院子过去是几个房间,一条露天的楼梯直接通到二楼。
中年妇女说:“甲鱼都卖光了,你去市场买吧。”记者不死心:“我想搞点野味,听他们说,你这边有?”中年妇女问道:“什么野味啊?”记者说:“什么蛇肉啊,甚至平常很难吃到的那种。”记者话音刚落,中年妇女赶紧摆摆手“没有的”,将记者请出了家门,“砰”地关上了大铁门。
随后,记者转进了隔壁的一家裁缝铺,一个裁缝说,早上隔壁家里有几个执法人员进去,但是进去后就把门关住了,她也不清楚里面的情况,后来执法人员带走几袋子的东西。尽管只有一墙之隔,她也不知道隔壁人家具体是做什么的。
附近一家小超市的店主说,不知道那户人家是干什么的,听说是卖甲鱼的。
周围的一些居民都表示,都不知道那户人家都是干什么的。
知情者透露,据他了解,赵某贩卖的野生动物不可能只有大王蛇,大王蛇价钱也不贵,也就百来块钱一斤。
[法规]一旦查实,不是罚款就能解决问题的
对于赵某无证非法贩卖野生动物,执法部门称其违反了《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非法出售、收购、邮寄、运输、携带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合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要从林业部门申请经营核准证,该证对售卖地点、动物数量、动物种类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在《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有说明,运输、邮寄、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向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输证。
执法部门表示,一旦查获有非法贩运国家保护动物,情节严重的将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罚款就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做了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第三十五条做了更加详细的阐释,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面对法律的白纸黑字,以及前车之鉴,我想那些为了牟取暴利而不惜铤而走险的野生动物贩卖者是该扪心问问自己的良心了。还有那些什么都吃的吃客们,你们对于野生动物的奢华追求与消费,无疑为捕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巨大市场,请口下留情吧,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