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出台《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企业保证职工的带薪年假权益,对于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可跨年安排补休或者按照职工日工资2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省劳动厅明确,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科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确保所有职工都能够享受年休假权利。
明确带薪年假计算时间
职工享受带薪年假的天数,是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计算的。为此,省劳动保障厅明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既包括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职工在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职工本人档案材料,准确计算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对于缺少档案材料的职工,应由职工提供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有效证明,经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后,确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对于连续工作刚满12个月的职工,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折算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未休年假可获3倍工资
省劳动保障厅还明确指出,如果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用人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还有一种办法是,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资收入外,应当按照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日工资收入2倍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计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另外,如果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单位时,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的劳动合同顺延至职工休完年休假,待职工休完年休假后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职工在不同单位之间,不得重复享受年休假待遇。
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