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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交通肇事逃逸"罪加一等"最高可判15年

  浙江在线杭州9月8日讯(记者 廖小清)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作客浙江在线,就省高院出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犯罪的若干意见》与网民进行互动交流。

  该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处理的情形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但在上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其中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对此,有些网友提出,“逃逸后投案可认定为自首,这不是在鼓励肇事者逃跑吗?”

  丁卫强解释,报警是义务,报了警,如果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赔偿好,一般都可适用缓刑,不要坐牢。

  “如果逃逸了再去自首,前提是先‘罪加一等’。”丁卫强说,这种情况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该意见还规定不能判缓刑。如果逃逸后致人死亡,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孰重孰轻?大家想想就知道了。”丁卫强奉劝驾驶员朋友们,出了事故后一定要正确面对,赶快报案,千万别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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