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库米什镇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10多名工人(其中8人为智障人)遭遇“包身工”式非人待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涉嫌向新疆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输送智障工人的曾令全已于12月13日晚被警方刑事拘留。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曾令全不仅有贩卖流浪智障人员的前科,他还受到过四川省渠县工商联的表扬,并被选为渠县工商联执委(12月15日《中国青年报》)。
这家建材化工厂之所以敢于明目张胆使用智障人作为“包身工”,是因为其持有与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是所谓的“合法”用工。很明显,这起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件是“一个碗碰不响”,它涉及这家建材化工厂与所谓的“四川省渠县乞丐收养所”负责人曾令全双方,是双方的违法行径才酿造了这起骇人听闻的事件。
但回过头来看,我们却发现也许能追究托克逊县库米什镇佳尔思绿色建材化工厂的负责人涉嫌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却无法追究曾令全的刑事责任。因为,从现行的刑法来看,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规定“拐卖人口罪”,而这家工厂使用的智障人都是成年男性,我们无法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治曾令全的罪。这就意味着,我们只能利用刑法来打击建材化工厂,却无法打击曾令全,这可能会鼓励其他更多蠢蠢欲动的“曾令全们”利用这种条件来继续制造“包身工”。
“拐卖人口罪”并非一直就没有,我国1979年的刑法就专门规定了这一罪名,但1997年修正刑法案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的主要理由是,在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这两类人比较常见,也很有市场,而且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拐卖妇女、儿童的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保护,而拐卖成年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这一修改固然有利于集中力量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但其缺陷很快就在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案事件中显现出来。该案的主犯衡庭汉主要是诱骗、绑架、运送、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对衡庭汉无法以“拐卖人口罪”治罪,引发了网民的一片质疑,虽然最终还是对衡庭汉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处以了重刑,但他们拐卖人口的行为却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追究,留下了遗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保护不能因为性别、年龄等差别而区别对待。虽然现实中,拐卖妇女、儿童的事件比较常见,但拐卖成年男子的现象毕竟也时有发生。何况,从新疆这个事件来看,还暴露出拐卖残疾或者智障成年男子的问题,这类残疾或者智障者与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一样,同样是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也许,正是因为缺失“拐卖人口罪”,才使得曾令全在“山西黑砖窑”事件后仍然如此肆无忌惮地贩卖智障人员。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收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其“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因此,我们更应当根据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恢复“拐卖人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