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将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分开,将公司的钱当作个人的钱用了。”法庭上,被告人沈中元的话听上去有些雷人,却是很多侵占单位财物者的心理通病。
平湖市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滨花园物业管理处原主任沈中元,将16万多元的物业费放进自己腰包,当自己的钱花。昨天,沈中元在平湖市法院受审,法庭当庭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有期徒刑6年。
自己收费自己花
平湖市湖滨花园是当地一个比较高档的住宅区,由平湖市众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2008年4月,众和物业管理公司派沈中元担任湖滨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负责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物管工作。
几个月后,沈中元开始履行自己的物管“职责”:
当年10月24日,沈中元找到湖滨花园店面房、一家摄影店,收取物业费4000元。
同年12月底,沈中元又到一家服饰公司办事处的房东徐某那里收取物业费3万元,收取2个车位费6480元。
2009年1月11日,沈中元再从一处茶楼收取物业费7000元……
到2009年5月底,沈中元总共从11家业主处收取物业费、水电费等16.6万余元,但是所有款项并没有交到物业公司,而是被他挥霍一空。
钱用光了就跑路
沈中元,36岁,平湖人。当上湖滨花园物业管理处主任后,每月大概有2000元左右的工资。在此之前,他是一名保安。
对自己侵占公司财物的事,沈中元供认不讳。
“物业管理处主任的经济收入还是可以的,你为什么还要侵吞财物?”法官问。
“没有将公司的钱和个人的钱分开,将公司的钱当做个人的钱使用。”沈中元回答说,16万多的物业费全部用在平时招待朋友等开销上,仅仅半年多时间就挥霍殆尽。钱用光后,他一逃了之。 2010年9月,沈中元被抓获。
侵占案暴露出管理漏洞
沈中元侵占物业费的行为从2008年10月一直持续到2009年5月份,这期间,物业公司始终没有发现,直到沈中元不知去向,才东窗事发。
沈中元在收取物业费的过程中,采取了虚开收款收据的手段。法庭上,当法官问沈中元物业费收取后是否要及时上交公司,沈回答说,“应该是要及时上交的”,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收取费用后多长时间内要上交公司”,因此公司“没有发现”。
而案发前,物业公司也从未对沈中元收取的费用进行审计。
平湖法院经过庭审,当庭作出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沈中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案发后,被害单位仅仅从沈中元身上追回3500元,还有16万多赃款,法院判决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