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维修价格,但在修车过程中又告诉你增加了维修项目;配件以次充好、以假乱真……汽车维修行业乱象不少。为此,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将《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列为2011年立法制定项目,拟对机动车维修行业予以监管。
《条例》初稿涵盖了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维修价格监督、使用配件管理、维修质量纠纷解决等方面。比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与托修人结算费用时,材料费与工时费应当分项计算,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维修结算清单的,托修人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条例》初稿中提出,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托修人可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返还已支付的维修费用,也可以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知情人士透露说,《条例》一旦通过,汽车维修将戴上“紧箍咒”。
比如,针对维修质量问题难以查明、纠纷解决困难的问题,《条例》初稿第38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处理途径和调解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设定了投诉案件处理的期限。对维修质量责任的认定问题,初稿则规定应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技术鉴定,以确保检测的公正性。
以前,汽车维修业除非自身经营不下去,基本上是“只进不出”。对此,《条例》除了专门设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准入门槛外,还专门设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对经营者的5种严重情形,设定了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目前,《条例》已经形成初稿,宁波市民可登录宁波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查询,并提出修改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