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了解到,自治区政府、自治区检察院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于日前正式实施。类似规定由省级政府与省级检察机关联合印发,在全国还是第一次。
《若干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对发现有行贿、受贿、贪污、渎职、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并移送涉案有关证据和调查材料,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移送。对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若干规定》要求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应当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调查中发现有违法审批、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迟报,产生严重后果的,或由于不依法查封、取缔、给予行政处罚,产生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发现有人员涉嫌渎职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关的调查材料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院依法查办。
《若干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监督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进行审查,及时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通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院查处的不能追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为依法、有效保护国有资产,《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督促起诉。检察院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缴国库的财产,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予以监督。
此外,《若干规定》还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检察院应当建设案件信息查询网络平台,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各尽其责的工作机制。(记者薛正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