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天前,衢州市检察院收到了一封来自苍南县人民医院的信函,信函中有一份医院关于司法鉴定对象王某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还有一项新制定的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工作制度。这些措施,都是医院根据一份检察建议书而推出的。“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利剑’助推司法鉴定工作的一个鲜活案例。”衢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金焕民说。
十几年前,王某因走私毒品被判无期徒刑,进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由于他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1999年开始被批准保外就医。2010年11月,王某到苍南县人民医院进行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并向省一监申请延长保外就医期限。
然而,衢州市检察院驻省一监检察室主任阮水清在审查王某的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书和相关检验报告单时,发现了一个重要问题:在王某的血液、尿液、螺旋CT、肺功能等4种报告单中,他的年龄分别是87岁、60岁、67岁和62岁,相差悬殊。事实上,王某是1944年6月出生,鉴定时实际年龄应是66周岁。
随后,检察机关要求苍南县人民医院对王某的保外就医疾病伤残情况进行复查。
“新的鉴定书收到后,我们发现相关医生只是对血液、尿液报告单上的年龄作了改动,便重新出具了一份与原来检查结论一致的报告单,连改动的原因都没有说明。”
阮水清发现,鉴定书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所涉及的医学材料有的未记载来源,有的未注明检验时间,这让检察机关无法判明它的真实性。而且,鉴定书中所写的病史、体检、分析意见等内容都过于简单,不便于检察机关审查。比如,鉴定结论部分只有寥寥30来字“:该罪犯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血压病卅级。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而第28条的条款内容为“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
“作为鉴定机构,应根据保外就医所用条款作详细分析说明,不但要说明患者同时患有哪两种疾病及作出这两种疾病诊断的依据,还要就条款之规定说明哪种疾病接近上述疾病的程度。”阮水清告诉记者,对保外就医对象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要求进行。这也是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正义、防范职务犯罪发生的需要。
为此,今年2月,衢州市检察院向苍南县人民医院发出了检察建议书,提出5条检察建议,要求医院在一个月内整改落实。
日前,苍南县人民医院对检察建议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医院认为,确实存在对鉴定材料审查不严、鉴定书书写不规范的地方,将逐项进行整改。
目前,医院已经制定了司法医学鉴定小组工作制度,合理设置各种检查单的送检程序,加强对鉴定小组成员的从业纪律教育,并以该典型案例入手展开了全院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