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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出台规定——扩大指定辩护范围

  浙江日报讯 日前,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届时,我省每年将有3000至4000件刑事案件被告人脱离没有辩护律师的窘境,其中主要受惠者为外来人口或外来农民工。

  目前,我省刑事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比例偏低,约占36.13%,其中,委托辩护人的占29.54%,应当指定辩护人的占6.25%,可以指定辩护人的仅占0.33%。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肯定会有律师辩护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有3类: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另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7类人可以根据情况,由法院指定辩护人。

  省高院相关人士说,“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强制性不强,中院和基层法院执行相对较为消极,导致可以指定辩护人的占全部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总数的比例在基层法院不到1%,中院不到2%。

  通知规定,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3种情形外,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具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只要其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法院一般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中级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本人明确要求委托辩护人但又无经济来源,无法联系其家属或者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一审可能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又没钱请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属于“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主要是外来农民工、外来人口,为他们指定辩护人,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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