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旦被滥用,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等现象。江山市专门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全面进行细化、公开,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浙江日报4月7日讯 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2007年办结的40多件处罚案件中,相对人对处罚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有10件,满意率仅达78%;
而该局这几年办结的150多件行政处罚案件中,相对人仅有3件反馈为不满意,满意率达到98%。
这一变化,得益于江山市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与细化。
处罚要让人心服
“不管怎么说,被罚总是件挺丢人的事,但这次受罚,我真是心服口服。”
林某是福建人,在江山的药店老板中,算“元老级”人物。在这个行业摸爬滚打10多年的他,却突然“栽”了一回:因销售假冒药品被处罚。
一说起这件事,林某就恼火。多年来,他的药店里,药用枸杞子一直从安徽一家医药公司进货。
和林某联系的那个业务员,各种证照齐全,业务往来一直没出过什么问题,很受林某信任。可是林某没想到,这个业务员竟然不知什么时候脱离医药公司,开始自己找进货渠道,医药公司的旗号却照打不误。
不知情的林某,还是老样子,来了货,就销售。“我当时认为,枸杞子在菜市场都能买到,进货时做的质量检测也没问题,根本没想到竟然会是假冒的。”
直到有一天,江山市药监局告知林某,那个业务员的窝点已被“端”了,而他也因涉嫌销售假冒药品要接受处罚。
林某顿时懵了。因为他知道,对销售假冒药品的处罚,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还要给予2到5倍的罚款。
“我当时想,如果按照5倍的标准罚起来,我可要亏大了。”那几天,林某寝食难安。后来到了药监局,一询问,他才知道自己的担心很多余:“他们对我说,根据江山市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像我这种情形,因为主观恶性不大,造成的后果也不是很严重,会按照最轻的两倍来罚。”
后来,林某被罚了5000多元。对这个处罚结果,他对记者说,他有两点感受:教训深刻,下不再犯;处罚公正,心服口服。
权力置于阳光下
其实,林某只要知道登录江山市政府网站,他就可以很容易地找到政务公开中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栏目,查看江山市31个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
记者看到,其中就有《江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根据第12条规定,林某属于被从轻处罚的范围。
目前,江山市已有38个行政执法部门对95部法律、行政法规中涉及的1682项处罚裁量权条款进行梳理和细化。这些裁量基准全部实行适时更新,其中31个执法部门已向社会公开。
“规范处罚裁量权后,市民对处罚不公的投诉明显下降。现在,我们每年都要对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江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姜小闯说,“行政执法中,我们坚持把纠正违法作为首要目标,而非一罚了事。”
对此,江山市公路段教导员朱小华说了一个“超载车司机考路政人员”的故事:
今年春节前,淤头路政中队发现一辆超载车。这是一辆外地车,司机下来后,不闹、不吵,也不求情。一进大厅,就掏出手机,把公布在墙上的超限车辆处罚明细表拍下来。随后,这个司机的表现更奇怪:走进停放超载车辆的场地,掏出手机,把一个个车牌号拍了下来。拍完了,他一声不响地等待处罚结果。
等到路政人员告诉处罚结果,他还是不作声,拿着处罚结果和明细表核对起来。接着,又掏出手机,一个车牌号接着一个车牌号地查问处罚结果,路政人员一一回答。
“我认罚。”问完后,这个超载司机说,“看来你们确实是按规矩办事,没有偏袒江山本地车。”
操作有待更规范
“我们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非常明确:合法合理、简捷易行、教罚结合、重在预防。”江山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严方森说。
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数额等因素,江山市制定出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权分解细化参照表》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有两种类别9项情形,如企业初次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对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被处罚对象只要能改过,就可免除处罚。
“当然,适用规则也不完全是从轻处罚,如果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抗拒检查、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我们会按照最高额处罚。”严方森说。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力地改善了执法环境。细化后的条款,把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尺度由“弹簧尺”变成“刻度尺”,降低了裁量误差,减少了执法随意性。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效地压缩了执法人员权力寻租、‘看人下菜’的空间,也使各种说情现象明显减少。”江山市质监局一位执法人员说,怎么执法,现在基本上都有框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万一遇到干扰,就可以拿这个去“顶”,执法时少了很多干扰。
从现行药械法律法规中,江山市药监局共梳理出存在自由裁量范围的处罚项目34项。以2010年为例,查办的32件各类药品违法案件中,处理结果完全符合裁量基准的有30件。
不过,规范裁量权,显然没有这么简单。严方森表示,在立案和调查取证等环节上,还有对当事人主观恶性的判断上,以及对案件事实性质认定、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裁量权上,现在的标准在可操作性方面还有待完善,裁量幅度偏大,难免会出现因人而异,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永红:
如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即使在法学界,也一直是个难解的课题:如果规定得过于宽泛,虽然具有灵活性,却容易导致执法人员上下其手,“看人下菜”;如果规定得过死,执法过程中,每件案子的案情都不一样,可操作性也不强。因此,江山对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探索,确实值得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