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4日讯
昨天上午,温州鹿城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福建人小许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小许得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
在此基础上,法院还给小许设置了“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若违反,他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
温州鹿城法院相关人士介绍,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全国第一起法院发出缓刑考验期“禁止令”的案件。
小许,18岁(犯罪时未满18周岁)。去年6月,他只身来到温州打工,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学徒。
去年年底,小许的父亲不幸患了重病。拿不出医药费,每个月只拿几百元学徒工资的小许犯了愁。这时他在网吧认识了一个“老大”, “老大”告诉他只要帮忙送毒品,就能拿到每天150元的报酬。
小许动心了。今年1月25日,受“老大”指使,小许在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以27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认为,小许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
鉴于他犯罪时未满18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而且小许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最终,小许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
为了让他与贩毒相关活动彻底隔断,杜绝再次犯罪,法院还对他发出“禁止令”: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