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告人马友林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昨天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上午,余姚法院开庭宣判一起挪用资金案。审判长宣读完对被告人马友林判处缓刑的判决后,接着又宣告了一份禁止令。
这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余姚法院发出的首份禁止令。同一天,温州鹿城区法院也对一起缓刑案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违反禁止令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缓刑犯则要依法撤销缓刑。
挪用资金的被禁止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余姚市一西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友林,成了余姚法院宣告禁止令的第一人。审判长宣读判决书说,马友林的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他有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在宣读完判决内容后,审判长接着宣读了(2011)甬余刑初禁字第1号:
“……禁止被告人马友林于缓刑考验期限内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被告人马友林如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贩卖毒品的被禁止接触涉毒人员
小邓,福建人。去年6月,他只身来到温州打工,在一家摄影工作室当起了学徒,每个月只有几百元的学徒工资。
去年年底,小邓的父亲查出来患了重病。小邓对父亲的医药费犯了愁。就在这个时候,他在网吧认识了一个“老大”“,老大”告诉他,只要帮忙送毒品,每天能拿150元的报酬。小邓动心了。
今年1月25日,受“老大”指使,小邓在温州市区康华路康华桥上将一小包海洛因贩卖给江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毒品
重3.32克。当时,小邓尚不满18周岁。
昨天,温州鹿城区法院对小邓贩毒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处小邓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在缓刑考验期间须在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企业内工作、生活,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
判决生效后,鹿城法院将把小邓送到一设帮教基地的企业工作,安排岗位,与其他员工同工同酬,并由帮教基地对他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禁止令”需要更明确的操作细则
记者注意到,在宣告禁止令的形式上,两家法院的做法有所不同。余姚法院采取具有独立文号的禁止令文书,而温州鹿城法院则将禁止令的内容一并放在判决内容中,单独列项。
余姚法院刑庭庭长朱蓉蓉说,刑法修正案(八)对禁止令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条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依据。
为此,余姚法院出台了《对罪犯宣告禁止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具体规定了11类适用宣告禁止令的案件。朱蓉蓉说,如果以后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他们将对照司法解释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