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成都锦江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偷盗案件作出缓刑判决,并对被告下达禁止令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营业性网吧。这是成都法院系统发出的首张禁止令(5月5日《华西都市报》)。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禁止令”正式确立并进入实施阶段。时过仅两三个工作日,全国已有多地法院在作出的管制、缓刑判决中写入禁止令,涉及“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禁止接触特定人员”。
笔者认为,禁止令进入法院判决容易,但要严格执行,让禁止令真正落到实处,不仅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而且还需要相关的制度规范、程序和措施来配套,以及基层社区、相关营业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积极配合。
一旦某个环节出现松弛或漏洞,禁止令将沦为“字面禁止”,变为一纸空文。
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同时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但一项好的制度要充分发挥功能和作用,最重要的是要保证它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既要求制度本身建构得科学合理、完整严密、具体准确,同时也要求构建起系统完整的实施、考核、监督机构。
由于刑法修正案的规定过于原则,为确保禁止令制度的正确适用,功能的充分发挥,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了规定,对在理解和适用禁止令制度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作了较为全面、明确的规定。比如,将“禁止从事特定活动”具体化为“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禁止从事某些金融活动”、“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和“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等;将“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具体化为“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以及“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等;将“禁止接触特定的人”明确为“禁止接触证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禁止接触同案犯”和“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等,从而使得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变得具有可操作性,方便了法院判决。
然而,笔者发现,无论是法律还是四部门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执行禁止令,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如何监督禁止令的实施问题上,依然规定得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不强,不禁让人们为禁止令能否落到实处捏一把汗。其一是被禁止从事的活动、进入的区域场所以及接触的人如何知晓禁止令的内容,如何配合社区矫正组织严格执行禁止令的内容,是法院直接向它们发送判决书副本还是另外行文予以通知;其二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执行禁止令上有哪些权利,承担何种法律义务,违反监督义务应如何追责,所有这些与禁止令实施密切相关的内容目前都没有明文规定,法院的禁止令会在人们的不知所措中形同虚设。显然,禁止令的实现,仅靠强化被告人的自我报告义务及一般性地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
总之,禁止令写入法院判决后的执行制度设计也同样重要,它也是禁止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甚至直接关系到这项创新制度能否得到落实,真正收到成效,达到立法目的。因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判决后”阶段的措施和程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