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成个人业绩,温州一家健身俱乐部的员工竟利用“阴阳合同”隐藏有效期,以吸引顾客办理健身卡。近日,这家俱乐部因隐瞒合同重要条款被温州工商部门罚款3000元。
2009年10月12日,温州的王女士来到温州市舍宾女子俱乐部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花2880元办理了一张50次的健身卡。办卡时,王女士和该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各保留一份。
王女士经常去外地谈生意,办卡后只和朋友去健身过一次。去年12月下旬,她回到温州,准备去俱乐部健身,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的健身卡已过期,不能使用。“当时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规定健身卡的有效期啊。”王女士觉得是工作人员搞错了。
王女士当场要求对方提供签订的协议书,结果发现该公司保留的协议书上显示,她的健身卡有效期为2009年10月12日至2010年7月17日,而她回家后发现自己保留的那份协议书上是没有有效期的。王女士认为,当时签订协议时,这家公司员工在其中一份协议书上隐去了健身卡的有效期。
王女士找到这家公司理论,要求赔偿。双方协商多次均无果。今年2月,王女士向温州市工商局投诉。
工商人员调查发现,该公司员工石某为完成个人业绩,刻意对王女士隐瞒协议书中的有效期事项。虽然石某已离职,但是公司员工的行为应当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月初,在工商人员的调解下,这家公司当面向王女士道歉,退还2500元和补偿1500元。同时,由于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合同时隐瞒重要事项,涉嫌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有关规定,工商部门近日对其作出3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