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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治理离任法官及其近亲隐性代理行为

  2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与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关于禁止离任法官及法官近亲属隐性代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的出台,是重庆高院继去年在全市法院推行“单方退出”机制、离任人员严格回避制度等规定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重大举措。

  据重庆高院纪检组组长乔娅介绍,《规定》所说的“隐性代理”,是指“人民法院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这里仅指法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违反回避制度和任职限制制度,本人不亲自担任而转请他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从中获取利益并干扰公正司法的行为”。她说,这一行为主要特征,一是违反法律制度规定暗中进行诉讼代理或辩护活动,二是从中谋取利益,三是通过主动的行为影响依法审判和执行。

  《规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执行案件中发现有隐性代理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办案法院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更换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当事人拒绝更换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退出诉讼;(法院责令退出后,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拒绝退出诉讼的,办案法院可将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按照《规定》,对离任法官及法官近亲属而言,凡进行“隐性代理”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全市法院通报批评,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另一方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委托进行代理的,由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了让治理“隐性代理”的措施落到实处,《规定》还要求,重庆高院和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共同建立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进行隐性代理的信息库,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关于隐性代理的举报。同时,重庆高院每年向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通报一次离任法官名单;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每年向重庆高院通报一次离任法官、法官近亲属进行隐性代理的情况。(记者谢晓曦通讯员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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