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贷款诈骗案。被告人何志军犯贷款诈骗罪、抽逃出资罪、偷越国(边)境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了解,何志军涉嫌诈骗贷款数十亿,曾被公安部全球通缉。此案被称为“浙江贷款诈骗第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志军原系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1995年6月至2005年5月期间,被告人何志军指使他人将未出资、未参与经营决策的员工、亲友等人登记为“挂名”股东,在杭州成立了多家实际上由其个人控制的公司,注册资金和增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其中有注册资本金3.5亿元的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的杭州凯利达控股有限公司等,其他多家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也都在1000万元到8000万元不等。在完成验资工商登记程序后,何志军将上述公司的资本金抽回,基本用于归还银行贷款,还利用上述“空壳公司”骗取银行贷款,最终造成银行巨额经济损失。
从1995年开始,被告人何志军控制公司通过编造财务报表等资料骗取银行贷款,以“以贷还贷”来维持运转,前期部分贷款用于投资,但因投资亏损加上财务费用和管理费用巨大等原因,造成巨额亏损。在这种情况下,何志军仍然继续大规模骗取银行贷款,至2003年度贷款余额达25亿余元。而其可抵押资产基本上抵押给银行“以贷还贷”,甚至靠高利贷维系资金周转,所投项目大部分亏损,未能获得相应回报,也无真正的销售货款。
2004年至2006年底,被告人何志军明知自己无履约能力,继续指使他人,以“空壳”的之俊公司、凯利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向杭州多家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篡改过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伪造的购销合同、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贷款申请资料,并以上述“空壳公司”进行关联担保,先后骗取多家银行贷款共计8.398亿元(已扣除交存银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所骗贷款主要用于归还其他贷款、支付贷款利息、归还民间高利贷本息、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贴现损失及转移境外等。扣除归还及通过民事诉讼收回部分,造成多家银行贷款损失共计6.9亿余元。其中亏损最为严重的银行,损失达3.8亿余元。
被告人何志军在骗取上述贷款期间,为转移赃款和逃避法律追究,积极谋划并购买了多个假的出入境证件,并于2006年7偷越国境,潜逃境外。去年1月,在吉隆坡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贷款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和虚假的经济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何志军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何志军表示接受一审判决,不上诉。